Unbending Notes

鸿茅药酒的是与非之十二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不容侵犯

sz1961sy 发表于 2018/4/24 15:42: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1.两个观点的提示

    网友183*****800在本人百家号所发的《鸿茅药酒的是与非之六 活埋中药于法不容》一文后面留言:“(鸿茅药酒)是个清代的老药方,我(上世纪)80年代去过内蒙,周边300公里的人们不知道有凉城县,但鸿茅酒家喻户晓,一般都是过年过节时走亲戚或给老人们买的,主治关节炎效果很好,这么一个老药方怎么就成了毒药啦!不明白”
    医药行业的一位企业家告诉本人:“我个人估计,豹骨肯定是有的,一个成功的企业家和亿万富翁不可能去搞假劣药,犯不着。”

    这两个观点的提示正是昨天一位同志所说:这次鸿茅药酒的舆论风向,就是舆论的负面引导:在传媒法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新闻审判!

    2、小心商业间谍
  
    在十九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要加强国家安全系统党的建设,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教育引导国家安全部门和各级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建设一支忠诚可靠的国家安全队伍。会议审议通过了《党委(党组)国家安全责任制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维护国家安全的主体责任,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加强对履行国家安全职责的督促检查,确保党中央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在 4月20日至21日北京召开的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要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加强网络安全信息统筹机制、手段、平台建设,加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能力建设,积极发展网络安全产业,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要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责任,行业、企业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承担主体防护责任,主管部门履行好监管责任。要依法严厉打击网络黑客、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切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持续形成高压态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深入开展网络安全知识技能宣传普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

    这次中兴事件背后的一些问题就值得我们反思。

    再以鸿茅药酒案的“三大核心问题”,即“毒性、豹骨、违法广告”中:


    “毒性”必须有循证医学证据,否则就是对一个合格酒剂型非处方药(OTC)的恶意造谣中伤,这个“毒性”由一位对药物“毒性”最敏感的“麻醉师”出身副主任医生(医学博士)定性为“毒药”,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关于非处方药(OTC)的规范定义的故意曲解。
    “豹骨”问题,需要由企业提供证据,我们留待司法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调查结论。这个同“违法广告”一样。一经真相查明,必定会有处置结论。

     不过,当我们大家都看着鸿茅药酒案中一些踪迹时,本人认为:这次有些东西,涉嫌有商业间谍借些名义想迫企业公开自已的商业核心机密,这一点,云南白药当年出口美国吃了亏一样。

     “虽然,鸿茅本身是存在问题,但是,也不能因为有问题就不要程序正义了,有N种办法处理它,结果,管理部门用了最笨的办法。结果,管理部门用了最笨的办法。计划模式下的‘人治’向市场环境下的‘法治’的转换将是一个漫长与反复的过程。我们的社会需要真正坚持真理的勇士!”这是一位同志给本人的留言鼓励。

     下面是刚刚收到一段信息:“今天中午和女同事聊天,她说:她认识的一个做保险的人,50多岁,做保险做得特别好,公司每年都奖励出国旅游的那种,他介绍说天天都喝鸿茅药酒。大概有3年时间了,说之前腿都无法站立,现在每天都外出,很相信这个酒的效果。”也许,这不是本人听到第一个、应该也不会是最后一个类似信息。

     3、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不容侵犯

    自从有了中药,中华民族的繁衍得到了保障。随着日本汉方药大批进入中国市场,同时中药在现代化道路上正面临巨的挑战,我们的中医药正在扩大市场份额,但是,大家一定要有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底线,否则我们的“中医药文化”自信只剩下一个空洞的说词。
    这个问题值得每一个从事“中医药文化”推广和中医药产品推广的人高度警惕!

   
    沈阳(sz1961sy)
    15:36 2018/4/24 写于北京市

    【相关系列】
    《鸿茅药酒案》(http://w.org.cn/user1/4/subject/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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