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翟欣欣和苏享茂婚姻事件(14)听一听法律界人士再讨论有益

sz1961sy 发表于 2017/9/24 17:00: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2017年9月23日,周六 。
      这一天,新浪微博的网络阻击、谈化翟欣欣和苏享茂婚姻事件热度再度升级,包括:微舆情结论也不出完整结果,搜索也不正常。总体上,是将“新浪微博的SNS开放链接”变成“微信的粉丝封闭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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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翟欣欣”的热度已降至只有2.55-2.84之间,这个热度就不是什么大的焦点热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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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热度值印证了中国SNS网络舆情的规律:正常二周时间就会被新热点取代,原因通常有下面几方面:
      第一方面是各方疲惫了,又不见有突破,第二方面是可以互怼的刺激公众内容没有了,第三方面是平台干预、谈化起了作用,还有是政策层次的指令或者法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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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9月23日这一天,有不少新信息披露,但是,本人重点介绍一下法律界人士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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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介绍苏享茂家人所请代理律师@张起淮 2017年9月24日 00:00 来自 iPhone 7 Plus的普法贴,他写道:
     离婚时,这些财产不会平分:
      一是,结婚前夫妻个人所持财产
      二是,结婚前夫妻双方为结婚准备的各类财产
      三是,婚前或婚后接受的赠予财产,并且赠予人声明已赠与对方的相关财产
      四是,以下情况彩礼是需要归还的: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者;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者;
         3、由于婚前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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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  @张起淮 律师第一次间接为翟欣欣和苏享茂婚姻事件间接表达观点。它比下面这位 @笨哈牛 所写:“苏享茂跳楼自杀事件有了最新进展: 一是案件基本上可以定性。二是刑侦专家已经介入。三是我奉劝翟欣欣的律师易小宝@易胜华律师  尽快退出该案的代理,现在亡羊补牢还为时不晚。第四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后又改口“基本上说明还在侦查阶段”。
       本人笑着反问这位自己介绍是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 #笨牛断案#  :都下结论了( @笨哈牛 所写“案件基本上可以定性”),还需要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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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正是从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角度和从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角度讨论翟欣欣和苏享茂婚姻事件需要合情、合理、合法表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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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本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社主办的“正义网(http://www.jcrb.com)”法律博客(http://www.fyfz.cn)这个中文法律界、尤其是律师汇集人数最多的网站(本人也是它的作者之一、而且几年前曾经担任过此网一次网络征文评选评委)中几篇比较不带情绪、中立的评论翟欣欣和苏享茂婚姻事件文章,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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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讨论的翟欣欣 (相片来自@小党)

       第一篇   《有没有幕后团队是判断翟欣欣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http://yufuhailvshi.fyfz.cn/b/929286
       发表时间:2017-09-18 21:01  阅读次数: 6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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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北京于伏海律师执业机构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新浪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yfhyfy)。 个人自述声明: 本博客只是本人个人的博客,跟本人所在律所、律师协会无关。本人对所有转播贴的真实性不做考证,转播不代表认同其真实性合法性,如果因发言、转播给当事人以及国家职能部门带来潜在风险,请及时私信删除。
       上文主要观点是:第一,如果翟欣欣幕后没有团队,翟欣欣的行为很难构成犯罪。第二,如果翟欣欣或者世纪佳缘公司幕后有操作团队,翟欣欣涉嫌犯罪。第三,以下两种情况,即使有幕后团队,也不构成犯罪。第四,如果苏享茂家属报警,警方调查此案,应着重调查以下内容(世纪佳缘公司是不是翟欣欣的幕后团队。如果世纪佳缘公司不是诈骗集团,那要调查世纪佳缘公司有没有人员参与翟欣欣主动或者被动获得钱财的过程。翟欣欣自己有没有组建团队;是不是有一个独立于婚介公司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操控翟欣欣利用婚介公司进行征婚骗取钱财。)第五,总之,如果没有幕后团伙作背景,很难判断翟欣欣的行为是按照婚姻制度主张权利还是利用婚姻制度骗取钱财,也很难判断翟欣欣的狠心话是敲诈勒索还是情感伤害?
       至于苏享茂跳楼,我宁愿相信其是因为情感受伤过度,而不是怕被揭发偷税行为。
      (有一留言问于伏海律师:如果苏享茂本人或其公司真的涉嫌犯罪,而翟欣欣掌握证据并以此相威胁,翟欣欣是否涉嫌犯罪呢?  于伏海律师回答:很难构成犯罪。为了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很难避免说一些狠心的话,特别是这种婚姻纠纷,比这个更狠心的话多的是。)
     (笔者评论:距今为止见到法律界人士的最中立观点文章!顶!赞!)        

       第二篇   《WePhone创始人称被妻逼迫身亡,如果选择法律,此类悲剧是否可以避免?》(http://threeshirui.fyfz.cn/b/928588
      发表时间:2017-09-09 19:06 阅读次数: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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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殷诗睿(Three诗睿 ),任职于上海蓝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文主要观点是:我们就姑且认为女方希望通过离婚获得大概1300多万的男方财产。然而这1300多万的诉求真的可以立住脚吗,或者说在法律角度来考量有没有什么问题?
      协议中冠冕堂皇,抛开房屋不说,女方对其中补偿1000万的私下解释是“精神损失费”。可是这个“精神损失费”到底是多数离婚案件中女方动辄提到的“青春损失费”(法律上不支持青春损失费)还是离婚精神损失赔偿呢?按照现有的信息我们无从判断,但是从法律角度来做假设分析,恐怕女方提出的这所谓“精神损失费”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然而女方提出的所谓“精神损失”情形并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所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能根本立不住脚。精神损害赔偿尚且如此,至于“青春损失费”的问题,法律中并没有规定需要对青春做出损失赔偿,这就更属于无稽之谈了。
       从微信聊天记录我们可以看到,女方很聪明,知道在法律上认真计较起来根本得不到这所谓的“精神损失费”,所以紧接着同苏享茂说出:“WhPhone属于灰色经营地带”,以苏享茂的软肋来寻求获得这1300多万的财产,这就很意味深长了。不管如何,苏享茂最终屈服了,最终双方签订生效的离婚协议也意味着女方的诉求已然得逞。苏享茂最终绝望自杀,也是因为这份对他不利的离婚协议。
      但是从法律上而言,苏享茂其实是可以委托律师对自己的权利再行维护的。理由在于,纵然离婚协议生效也并不意味苏享茂就没有再次寻求救济的机会了。实际上,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本身就有反悔的权利。这里苏享茂认为大局已定,无法翻盘,实际上是对法律并不了解。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的规定,如果签订离婚协议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那么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里女方是否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呢?笔者不妄言,大家尽可以见仁见智。
       不过可以简单提一下,今天在某个律师群里,笔者和大部分人都聊到,苏享茂之后本可以以女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事情本有挽救的机会,可是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的骤然自杀却实在令人扼腕长叹,惋惜万分。

       第三篇 《程序员自杀事件:对世纪佳缘们该如何监管? 》(http://juror.fyfz.cn/b/929136
       发表时间:2017-09-17 13:48  阅读次数:6799   此文首发于《经济观察报》2017年9月16日“评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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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邓学平律师 个人自述:任职于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多家媒体特约撰稿人。曾经做过七年检察官,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金融和企业法务。
       上文主要观点是:9月7日凌晨5点,WePhone的创始人兼开发者苏某跳楼身亡。无独有偶,两个月前因为在BOSS直聘平台投递简历误入传销犯罪团伙并且不幸殒命的李文星事件,同样引发全国热议。此外,赶集网、58同城等网站上不时发生的以虚假房源进行诈骗的事件,此前更早因百度虚假广告而死于非命的魏则西事件等等都表明,我国互联网平台在取得快速增长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政府监管滞后、平台信息审查缺失,导致各类违法犯罪份子将触角伸向网络,甚至将网络视为非法牟利的新大陆。
      违法犯罪行为从线下移到了线上,实现了“互联网+”;或者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启“O2O”模式。而我们的监管或者执法,却仍然聚焦于线下,无法实现线上线下的一体联动和信息整合。长此以往,鱼龙混杂、信誉丧失,必将对整个互联网平台产业的发展造成巨大隐患。
       事故引发公众关注后,平台往往才会检省自己的审查义务是否落实,政府职能部门往往才会介入调查。但这种必须要以牺牲为前提的审查和监管,注定是一场猫捉老鼠且没有止境的游戏。更重要的是,平台的信息审查义务和政府的监管责任不能仅止于应对和处理个案,而必须要上升为一种持续化的制度安排。目前,我国法律层面中涉及互联网平台责任的主要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概括和滞后,没有对平台的信息审查义务进行规定,也未形成完整的责任体系。      

       第四篇  《从一位被逼死的程序员,如何看待婚姻问题》(http://zhangyinglawyer.fyfz.cn/b/928625
       发表时间:2017-09-10 19:44 阅读次数: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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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颖律师 个人自述:吉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主要涉及公司(诉讼、非诉)业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损害、合同纠纷、拆迁补偿、交通事故、婚姻、继承等民商事纠纷等。
       上文主要观点是事件中涉及协议离婚,先对协议离婚进行解答。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可以反悔吗?
        核心内容:签订了离婚协议之后可以反悔吗?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夫妻财产、子女抚养、债务等事项进行约定的文书。离婚协议一经生效,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反悔,但法律也规定了可以对离婚协议反悔的情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可以对离婚协议反悔的情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可以反悔的情形包括: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在协议离婚后发现上述情况,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在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需要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反悔才能被法院支持。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对方是法定婚姻过错方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另外除了法律之外的一些感受:
       1、尊重生命。
       无论如何,苏享茂死得太不值得,每个人都会遇到问题,都有可能遇到渣男渣女,底线是千万别想不通自杀,问题,总是可以解决的。虽然我不通晓法律,但从常理看,这个事情,公开出来,诉诸于法律,也不至于到产生人命的地步,所以,遇到再难的事情,千万别自杀,生命消逝,无法挽回。
      2、工作再忙,多交几个朋友。
      很多问题的产生与放大,其实是自己内心的解读,多几个朋友倾诉,或许有一些缓解,朋友不一定可以直接帮忙,但至少,倾诉的过程,就是自己压力释放的过程。
      3、不要只懂黑白。
      技术人,过于讲逻辑,但生活中的很多事情难以用逻辑解释,所以千万别有太让自己陷入内心的执念,总是想分清楚黑白,其实灰色大量存在,尤其是人性的部分,是复杂的,远比代码复杂得多。
      4、爱情与婚姻,不要过多在意金钱。
      以金钱为主要条件的恋爱和婚姻必定会有不平衡,遇到索要多少钱,才愿意结婚的,尽早远离吧。我也是那个曾经有过莫大的结婚压力的大龄青年,非常理解这种心理过程,我也上过世纪佳缘,相亲从70后相到90后,最终还是不适应通过目的性过强的相亲找到伴侣。
      5、遇到渣事,不要用义气用事。
      微博留言,很多人有将当事人杀之后快的想法,或许是一时气愤吧。我也是一个脾气暴躁的人,但十多年的职场与生活经历,让我感受太多因为情绪暴躁带来的不良后果,于是逐渐收敛改变自己的处世方法,尽量平和的对待身边的人和事。

       第五篇《与翟欣欣、马蓉无关,我为北漂女“骗婚”命案辩护反思》(http://13811011835.fyfz.cn/b/929695
       发表时间:2017-09-22 19:04  阅读次数: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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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孙中伟是北京孙中伟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律协首届“北京市十佳青年律师”、“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荣誉称号获得者,著出《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死刑改判操作指引》等代表作。
       上文主要观点是:这是一起与翟欣欣、马蓉没有任何关系的案件……
       第一、“骗婚”在现实中时有发生;但要在法律上被认定比较难,要以“诈骗罪”追究更是难上加难。但法律上要认定“骗婚”成立有比较的严格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即使是在民事诉讼中,要追究“骗婚”者的法律责任也比较难,“骗婚”与正常的恋爱后分手或结婚后离婚在法律上很难区分和认定,往往要证明“骗婚”者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心态,而这个主观心态更多提要靠“骗婚”者的自我陈述,很难找到其他客观证据予以证明,导致实践中要追究“骗婚”的民事法律责任都比较难,更不要说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第二、虽然“骗婚”很难在法律上有充分证据证明而予以认定,但是有时法官的“内心确信”和“自由心证”却会在最会裁判时有体现,以尽可能地实现“正义”。
​​​​
       感谢这些律师用严谨的法律思维给大众普法!

      大家有兴趣,可以按链接去找原文阅读全文。

       沈阳(sz1961sy)
      17:01 2017-9-24  写于北京家中

         【相关专题】
       《翟欣欣和苏享茂婚姻事件》(http://w.org.cn/user1/4/subject/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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