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执业药师与药事服务(2)不想被边缘化先争取名份

sz1961sy 发表于 2017/5/15 14:39: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导语】2017年5月12日,微信公众号《连锁药店》 出了一文,题目是《定了!国家将设“药师节“,药师可享受药事服务费》(http://mp.weixin.qq.com/s/datfzN9nfqonpBDdxrFlVg),它开头这么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据业内人士爆料,国家卫计委办公厅近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医学会、中国药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药师协会,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人社部、国家药监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截至5月31日。
      根据《草案》,国家实行药师执业注册制度。药师包括药师和助理药师,助理药师不得开办个体药店。
      药师执业活动属医疗行为,提供的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应当收取相应的药事服务费用。
      同时,国家将设立“药师节”,具体日期待定。

      看了此文, 想起了近几天在中国执业药师微信群中备受大家热切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讨论,觉得这微信公众号《连锁药店》 出的此文表述与《连锁药店》这个公众号所代表(或者它其实无资格代表,只是一个自媒体公众号)的群体反应的立场完全相背。下面谈点个人所见所闻看法。

         一、《连锁药店》只知有“药师节” 不知药店“执业药师”被边缘化了
       这篇署明是《连锁药店》原创文章,只知道欢呼《药师法》将出一个“药师节”,却不知道这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只字不提《连锁药店》服务对象中的重要岗位“执业药师”没有了一点法律地位。或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只是为医疗服务机构的“药房”内“药师”立法,所以,如果这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原封不动地获得通过,意味着药店“执业药师”被边缘化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忽视中国现实问题
        本人认为: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是中国自从上世纪40年代以来首部《国药法》,它的起草方没有中国医药物资协会这个一级协会单位,而正是这个一级协会的近6000家会员单位,经营管理着近20万家连锁和单体药店,下设“连锁药店分会”(会长徐郁平)、“成长药店分会”(会长李月东)、“单体药店分会”(会长杨联亮),近20万家药店分布在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占全国45.8万家药店(2016年底数据)的43.668%。
       第二,本人自2015年3月加入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并被任命为“健康网络媒体分会”(2016年12月改名“健康媒体分会”)会长以来,已经采访了中国医药物资协会“连锁药店分会”、“成长药店分会”、“单体药店分会”分布在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的23个---县(乡)、地级市、省会城城市的不同药店,了解到在药店一线的执业药师如何每天为大众提供药事服务的很多故事。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如果不把“社会药店”的执业药师列为此法的行为主体之一,就是忽视中国现实问题:中国民众越来越需要这些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考核合格的执业药师,他们的行为、岗位在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上是适格的。

       三、中国医改必须让“执业药师”合法从事药事服务
      当中国的医改政策正逐渐将医院靠药品销售养活医生、向医药分开,“社会药店”将同国外经济发达国家一样,承担社会75%(目前只有35%)药品合理、安全使用的重大责任时,“社会药店”的执业药师当之无愧要肩负起为大众的健康、合理、安全用药之大任。
       然而,在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上,如果没有了“社会药店”的执业药师合法地位,这一方面是忽视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这几年的工作,另一方面是无疑是忽视了“社会药店”存在的社会价值,事实上,20年前“社会药店”允许民营经济资本参与“社会药店”经营,就是当时的国家卫计委前身“卫生部”、“商业部”和“工商总局”批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成立以来,继续执行“卫生部”时的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社会药店”推行国际GSP标准,其中的一项是必须拥有可以提供药事服务的“执业药师”,所以,当国家卫计委起草的这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不见了“执业药师”时,公众的第一个反应是不可思议!
       综上所述,中国医改必须让“执业药师”合法从事药事服务,在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上必须为执业药师合法从事药事服务定位。(本文作者:沈阳,是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客座研究员)

http://yp.gmw.cn/2017-05/16/content_24496469.htm

     【相关新闻】
      《执业药师与药事服务(1)医药新零售之说有误导》(http://yp.gmw.cn/2017-05/05/content_243959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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