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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行为公开监管是执法机构本份工作

sz1961sy 发表于 2015/1/29 9:38: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市场行为公开监管是执法机构本份工作

2015-01-29 08:17 来源:光明网  我有话说

  作者:沈阳

  近一年来,在法治社会和务实为民的口号中,我们见到了国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敢于担当的一系列举措,例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从食品、药品到医疗器械产品的飞行检查和公布违法、不合格、造假产品及厂商的行动;

  工信部打击垃圾邮件、诈骗短信行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协助有关部门查封诈骗、假冒网站域名举措;

  网信办通报处理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十大典型案例;

  工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风险警示,促请网络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

  这一系列举行动,都得到了公众发自内心的称赞,因为这是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执法机构履行执法机构本份工作,是国家、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是他们强化责任担当的表现。因此,我们从百姓的角度,除了点赞、还要“顶”!

  当然,我们回头看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http://www.saic.gov.cn/ywdt/gsyw/zjyw/xxb/201501/t20150127_151679.html  )在2015年1月23日发表来源于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风险警示,促请网络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这篇公告,以及《工商总局发布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http://www.saic.gov.cn/zwgk/zyfb/qt/xxzx/201501/t20150123_151599.html   )和1月27日由工商总局办公厅写的《工商总局回应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发布一事》 (http://www.saic.gov.cn/ywdt/gsyw/zjyw/xxb/201501/t20150127_151679.html  )三份紧密相关公告,再看看这三份公告涉事网络交易平台之一淘宝网公开判定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的司长“违规了”的声明,忽然觉得这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执法机构不是工商总局,更不是司法部门,而是淘宝网了?!

  这,是一种网上大V式的放纵!绝对不是《国际商法》或者WTO原则,更不是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现有市场行为监管法规框架下的约束条款!

  我们每一个企望法治社会能给百姓带来公平、正义、合法机会的人,应该明白事理地支持国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敢于担当的一系列举措!

[责任编辑:杨煜]

http://politics.gmw.cn/2015-01/29/content_14673927.htm

http://guancha.gmw.cn/2015-01/29/content_146752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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