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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闻报道的透明度和隐私边界看法治实践意义

sz1961sy 发表于 2014/10/24 12:59: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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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闻报道的透明度和隐私边界看法治实践意义

2014-10-24 12:31 来源:光明网 沈阳  我有话说
2014-10-24 12:31:03来源:光明网作者:沈阳责任编辑:胡连娟

  昨天,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公布,大家发现:在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3年时间,出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法,有留意的人都明白,这一字之差,内涵确实是大不相同。因为了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人都知道,中国是世界上法律体系建设最快、法律文本最多的国家之一,特别是近三十年来,各种法律法规,连从事相关工作的人也要不断学习。

  然而,我们大家也发现,很多法律法规制订之后,实际执行偏差很大。例如:转基因食品标签,明明有规制,结果卖转基因的很多不加标签,反倒是卖非转基因的很卖力标签自己是“非转基因”。更怪的是,有责任管转基因食品安全此事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CFDA)装着不知道,应该在转基因食品安全监测的卫生部(现在叫卫计委)不去做监测公开数据,反倒是管种子和生产的农业部(它的动物疾控中心是应该做转基因食品动物安全测试)出品的却联手国家工商总局管起“非转基因”宣传来;更有农业部的相关人员公开讲湖南的儿童当年吃含放射性物质重水菠菜所做转基因食品试验合法,没有转基因种子扩散。这些确实都让我们这些媒体从业者闻之昏厥其中:这不是法治实践,是无法律法规的胡言乱语!

  今天,10月24日,本人看到央视新闻频道报道宁夏一位24岁老师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故事,很感人,这是值得鼓励的正能量故事。本人因为曾经参加过《寻访习近平点赞的红会志愿者张宝跨国捐髓的故事》及在北京亲历《见证又一位张宝式红会志愿者捐献干细胞全过程》,知道在涉及医疗卫生报道中必须注意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包括当事人姓名、年龄、相片、工作单位等。然而,在现实中,并非都有人注意这个问题,例如,近年来这一系列的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新闻报道故事。对于这种报道上的纠结,中国红十字会的同志给本人提供了下列的意见:

  * 这确实是矛盾。当事人如果不希望宣传,则应顺其意。目前我们还需要以榜样宣传动员。我们在这个问题上都是纠结。

  * 公开透明和隐私保护是相互制约,保持一定程度的平衡的。哪个过度也不行。君不见21世纪报事件吗?就是失衡的一个后果。有些东西是需要逐渐公开透明,但需要保护的也要保护。

  * 所以从外围(指不用报送红会审核的报道)独立采写更方便。(红会)内部(写的)总是有责任问题。您没有需要他们解决的,就不用联系他们。您对红会的把握比任何其他记者都靠谱。

  * 保护隐私是规定,主要是为避免捐受双方今后可能因失败或是捐赠者发生生活变故等因素造成的纠纷。但过分隐私就没有宣传效果,甚至会导致公众质疑甚至不信任,真的不能太教条主义!

  * 你提到的干细胞捐献报道工作区别对待,实际上是具体负责的同志对担责的一种过度担心。无论是干细胞、还是器官捐献,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生因隐私泄露而出现捐献者与受捐者之间的法律纠纷,我认为这种纠纷发生的概率几乎为零,但理论上是存在的。因此报道的尺度完全取决于红会当事人。

  * 你可以和他们进行讨论,共同探索隐私与透明的边界。

  由于本人从上世纪90年代就直接接触卫生、医院医疗信息处理,所以,了解到新闻报道的透明度和隐私边界在中国的有法规(制)难执行的事实严重性,因此,近几年来在涉及肖传国肖氏反射孤报道(《方肖十年血仇反思录》)、转基因食品报道(《转基因主粮安全大视野》)及中国红十字会核心业务报道中,都很注意这些问题。这是每一个媒体从业者需要注意的问题。

  正如一位学者解读法治实践的意义所说:法治是指“一国法律制度、法律典则、法律运行、法律实现等有关法的综合交织的因素形成的法之实践体系”。也就是说,归根结底,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体系是高度强调实践性的,已经形成的、让人眼花缭乱的法律条文,如果实践不了就是死的,法治体系要将其盘活。(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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