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红会与红监会(3)红监会委员的利益冲突纠结

sz1961sy 发表于 2013/6/16 10:16: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从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产生之日起,这个委员会的委员最备受质疑的就是“利益冲突”问题,而这个问题的纠结症结估计是因为中国红十字会曾经声称赋予它:“独立第三方”、“监督调查”等超过这些委员具备法律地位权限的说法。而更具杀伤力的说词是所谓“利益冲突回避”问题。

     如果不理清法律关系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 就会让公众这么角度看(摄影 沈阳)

     下面我们看一下2013-03-29 23:53:00 发布在中国红十字会 “通知公告”栏目下的《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信息发布制度》(http://www.redcross.org.cn/hhzh/zh/tzgg/201303/t20130329_22505.html),它是由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根据《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章程》制定的。其中7条比较有意思,列举如下并附上本人评述: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社会监督职责,规范社会监督委员会信息发布工作,实现监督工作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接受社会公众对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根据《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信息发布“主动、及时、准确、权威”,提高社会监督委员会社会公信力。
     (本人评论:是不是社会监督委员会一成立就有社会公信力有问题?)

  第三条  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独立地履行信息发布义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本人评论:非独立法人能从事此事吗?)

  第四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建立和完善舆情研究工作机制,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社会舆情和网上信息,密切跟踪舆论的变化,为统筹谋划信息发布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本人评论:这不就是一项利益相关判定输出?)

  第八条  信息发布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社会监督委员会官方微博; (二)官方网站(网页);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授权接受媒体采访; (五)其他方式。

    (本人评论:非独立法人能从事此事吗?这些工作涉及公共利益,其中“官方网站”依据中国ICP备案制度非独立法人是不能申请空间) 

  第十条  在新浪网公益频道建立专题,形成信息发布的固定网络平台。

     (本人评论:新浪网一家代表有社会公信力?常识告诉我们:当一个机构把公权用制度赋予某个特定商业机构时,它的社会公信力就离不开利益纠结)

  第十一条  委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

    (本人评论:“委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这需不需要说法监督?)

      回过头,我们再看一下2012年12月29日公布的《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章程》(http://www.redcross.org.cn/hhzh/zh/newscenter/jdxw/201212/t20121230_22289.html  比较有趣的是,这份章程放在中国红十字会官网的:新闻中心>焦点新闻  来源:本网)中也有7条比较有意见,列举如下并附上本人评述:

      第二十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应当为社会监督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日常办公提供办公场所及设施。 

    (本人评论:这一点说明很重要)
   
      第十八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可以根据委员的专业特长,指派3名以上委员组成工作组,对红十字会的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工作组应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社会监督委员会讨论。 
     工作组对特定事项进行监督过程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议聘请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本人评论:这一点说明很重要,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工作本身就存在利益相关机会) 

     第十三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志愿开展工作,不从中国红十字会获取任何报酬。

    本人评论:这一点说明很重要,它符合“红十字志愿者誓词”: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而工作。http://www.redcross.org.cn/hhzh/zh/gzcy/zyzsq/201210/t20121005_478.html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委会委员的义务: (四)当被监督事项与本人利害产生利益冲突时,委员应当主动回避。 

    (本人评论:这一点说明很重要,但是这里的原则是“主动回避”,它与 第十八条 “提议聘请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是配套的,这一点证明制度设计是想到的)    
    
      第三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公开、专业”的原则,不断加大对红十字会相关工作的监督力度,促进中国红十字会提升社会公信力。

   (本人评论:这里写的是“促进中国红十字会提升社会公信力”,对比《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章程》这一条与《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信息发布制度》第二条 “提高社会监督委员会社会公信力”的说法,可以发现后者似乎是一种“画蛇添足”?!)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委员会”)是由社会各界专业人士组成的专门机构,以第三方身份对中国红十字会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本人评论:这里出现“第三方身份”缺乏一点很重要说明,即“自然人”而不是独立的法人“专门机构”,否则《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章程》与《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信息发布制度》就互为矛盾)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中国红十字会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的制度建设,保障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章程。  

    (本人评论:这一点说明很重要)

     大家一定注意到, 本人用对对比方式把《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信息发布制度》从正序剖析,而把《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用倒序对比,这是因为本人发现:

     《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起草与用词太似是站在中国红十字会角度,而《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信息发布制度》则完全站在“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角度的陈述。这二份文件的现状是:已存在让委员们的利益冲突纠结之处。关键根源在于:

      中国红十字会让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超授权运作,这不是委员们的错,是同《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的写法制度设计缺陷有关。

     有关的问题,下面再讨论。

     沈阳(sz1961sy)
     10:13 2013-6-16  写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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