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五大片商告捷报案纪事录(11)函复徐勣总经理Blog

sz1961sy 发表于 2007/12/16 0:40:00 阅读全文() | 回复(1) | 引用通告() | 编辑

        [披露案事引出人身攻击]
        从2007-11-30 22:01:00 写出本系列第一篇Blog至今,陆续写了10篇,最意外的收获是披露案事引出人身攻击:
        《美五大电影巨头告捷报案幕后黑手浮出水面 》一文就是一个杰作。幸好,笔者写本系列第一篇Blog开始,就留下很多信息“陷阱”,让写这类文章的职业写手破啶百出,一眼就知道它是水平缺佳职业写手的“杰作”,用本人在MSN中回复推荐在Sohu网BBS《美五大电影巨头告捷报案幕后黑手浮出水面 》一文网址的捷报网员工所讲一句:“大造谣: 连人都对不上,水平太差!”
        因此,想让本人去回应一篇职业写手造谣文章,简直是浪费时间。

        [函复徐勣总经理Blog]
        不过,有幸在Donews“传闻 ”内看到上述职业写手造谣文章后面附上广州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21CN)上海分公司徐勣总经理的《回复沈阳先生“捷报网被错告了吗”一文 》,徐总很认真地回复本人拙文,也要在此认真地一一回应一下:

         ---徐总文:沈阳先生您好,我一直是抱着敬仰的心情,在阅读您在:千龙新闻网推出的“中国13万网吧版权劫”专题,但不知为何?从您的“五大片商告捷报案纪事录”起,就再也见不到您那犀利的笔锋了。可惜啊!,中国互联网又少了一位刀锋战士!
        ---本人回复:盛名之下,其实难付。千龙新闻网推出的“中国13万网吧版权劫”专题(http://www.qianlong.com/5094/2007/07/23/Zt3062@3960898.htm)下面明明白白写着:
         联络信息
         制作方:千龙网,    北京市发改委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千龙网 赵金明
         联系电话:010-84686957
         电子邮箱:info@beijingnews.cn 

         “中国13万网吧版权劫”专题是别人负责的,上面仅仅引用了本人数篇Blog上文章,谈不上什么“犀利的笔锋”及“刀锋战士”。这个专题是目前网络媒体做得比较早有关中国13万网吧版权问题。很多人认为它是网尚公司竞争对手策划的,依此推论,千龙网 赵金明编辑及本人应该早就收到人民币“5位数”制作费用了。对吧?!

        ---徐总文:您用充满浪漫的假设猜想了:21CN邀请了旁听中数家媒体记者、以及数家同业旁听;那么我想问您?您是否也是属于我“邀请”的媒体记者之列?值得庆兴的是:您已在您“五大片商告捷报案纪事录(3)”中将大部参加庭审旁听的人员名单罗列,大家如有兴趣可一一去查证。

        ---本人回复:关于“21CN邀请了旁听中数家媒体记者、以及数家同业旁听”之说,本人原文是这么写---“写完《五大片商告捷报案纪事录(1-8)》之后才获知:是21CN邀请了旁听中数家媒体记者、以及数家同业旁听”,“才获知”这3个字的汉字含义是“从别人处得知”,如果信息不可靠,证明本人被误导。在写Blog中,这个很易发生,毕竟不是严格的新闻报道,这一点徐总文中也认可此。

        ---徐总文:如果我本人博客《十问北京网尚公司和田野先生》及《美国五大电影公司为什么要选择“捷报网”开刀?》的观点及相关数据与事实不符,您尽可以采用公开或私下等多种方式与我进行交流,我不明白您为何要采用这种“捣酱糊”方式?

        ---本人回复:本有点不太明白的是《十问北京网尚公司和田野先生》及《美国五大电影公司为什么要选择“捷报网”开刀?》的观点与“捣酱糊”方式有什么差别?也许本人听不明白什么叫“捣酱糊”方式,因此,这一段不太理解,请原谅本人对含有地方方言俚语的意思不太明白。

        ---徐总文:对于我任职的公司也就是21CN,我可非常负责地告诉大家,21CN至今也没有涉入网吧影视领域,更谈不上会在此领域与“捷报”“网尚”“九州梦网”等公司竟争,写博只是我个人行为,与我任职的公司21CN无涉。

        ---本人回复:本人原文是这么写---“以21CN也是网络媒体背景及视频平台提供商、而且从授权影视片说明上发现:广州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21CN)也是北京网尚公司授权影视片平台,依法、依理在外人角度看,有点欠厚道。” 不知道里面哪一句写了“21CN涉入网吧影视领域”,以一个正常人理解“授权影视片平台”与“网吧影视领域”应该是有明显的差别。“影视片平台”可能包括在线各类平台,而“网吧影视”则仅仅指“网吧”,徐总文章如果用“白马非马”逻辑来驳斥本人用词不准而推论出“公司竟争”关系的行文逻辑及职业行为,似乎是在“网吧影视领域”=“影视片平台”这个本来有错的逻辑假设上。

        ---徐总文:您在此文中认为,我的文章可能己干扰了司法的公正,您真是抬举我了,我的二篇小小的博客,居然有可能干扰司法的公正,那么您专程从北京飞来上海,至今己类计写了10篇记事录,这又当作如何解释呢?是不是我的文章干扰了您预先设定希望达成的目标?还是有其它什么不可告人的……总之,我不愿意再去多想,但我至今还是认为:您应该是一个正直的新闻从业人员。

        ---本人回复:本人原文是这么写---“ 看了《十问北京网尚公司和田野先生? 》到《美国五大电影公司为什么要选择“捷报网”开刀? 》二文,笔者更有一种被徐勣总经理充满了文中的观点所诱导感觉,那就是:到底捷报网是否被错告了?
         这个问题作为西方媒体的从业者的职业守则是:不能干扰司法公正。”
         这是两个不同逻辑结论:第一个是本人拙见,它不一定正确。第二个是本人对在庭审中案件披露的一个引用,并没有形成逻辑推导:行文过段后分成独立两段就是一个中文谋篇结构证明。可能徐总没有细心留意所致。

         因此,徐总的《回复沈阳先生“捷报网被错告了吗”一文 》其他与本人原文观点误会,就此一一回复 。
      
        [网络造谣是心虚表现]
        下面引用几位专业人士评价这次出现《美五大电影巨头告捷报案幕后黑手浮出水面 》一文看法:

         * “中国人咋这么喜欢闹腾啊,咳”
         * “看来老沈也卷入分争了啊!哈哈…”
         * “又被卷进去列,呵呵,这个事我一直在看您 的博客。继续关注”
         * “呵呵,继续写博客,真理越辩越明”

         写案件的新闻稿是时政稿最难写的一种,写案件的Blog其实也是很难写的一种,因为如果没有把案情充分讲述给阅读者,“有偏向”的大帽就会被戴上。

         五大片商告捷报案媒体披露有一个很有趣事实是:出现在“中新网”及“Enet”的二文都是“匿名”作者,而由田野及刘方远写的二文都是规范媒体署名报道。到底规范媒体署名报道美五大电影巨头告捷报案客观、准确、完整一些,还是“匿名”作者那种写涉及中美两国企业间知识产权纠纷问题那样写更对产业规范有利,不可能靠笔者的拙文去下结论,也不太可能由徐总的Blog去判定。

         不过,以本人在媒体7个年头的从业经验,觉得所有案情披露靠网络造谣去传播的一方,往往是心虚表现:因为案件的法律博弈是让自己的陈述被法官采信,而不是去法庭外面散布更多掩耳盗铃的无用信息,后者对法官判案似乎于事无补。

         感谢广州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21CN)上海分公司徐勣总经理的《回复沈阳先生“捷报网被错告了吗”一文 》,欢迎多讨论、多指正。

         沈阳 ( 网名:sz1961sy )
         2007年12月16日 0时39分 写于北京家中

         本人联络信息:
         QQ:13022830
         MSN:bj1961sy@hotmail.com
         家庭博客:http://w.org.cn

Re:五大片商告捷报案纪事录(11)函复徐勣总经理Blog

sina(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12/17 14:12: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我就问个问题,您去上海的机票,和食宿都是谁掏的钱?比较关心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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