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五大片商告捷报案纪事录(3)庭审概述

sz1961sy 发表于 2007/12/3 16:36:00 阅读全文() | 回复(1) | 引用通告() | 编辑

     [法庭内的气氛]

     进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201室,面向旁听席的是“审判长”及左右“审判员”、“书记员”,与主审法官约45度斜向相对的是左侧“原告”、右侧“被告”席。在“原告”“被告”席后面有一排“证人”席位。“证人”席位后面与“旁听席”隔了一栋半个身高木板墙,C201审判室有120平方米左右,可以坐旁听66人,“旁听席”也设两部分,前3排每排12个坐位,后3排是有一栋木板墙围着,每排10个坐位。

     [主审法官阵容]
     “审判长”是唐玉珉,约50岁,一口上海普通话口音。一位男“审判员”(未找到姓名)约35岁、 一位女“审判员”(未找到姓名)约30岁、一位女“书记员”(未找到姓名)约25岁。
     上午9时05分开庭后第一阶段是由男“审判员”(未找到姓名)及女“书记员”主持,告一段落后,才由“审判长”唐玉珉及另一位女“审判员”(未找到姓名)入席、宣布法庭纪律,继续第二阶段。11时40分左右休庭。
     下午开庭是由“审判长”唐玉珉、二位“审判员”及“书记员”(未找到姓名)一齐主持。

     [原被告方阵容]

     原告:美国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迪斯尼公司、派拉蒙电影公司、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环球城市制片公司。(无其中任何一家公司职员以原告代理人身份出庭)
     原告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杨军(女)律师、唐洁(女)法务助理出庭。

     第一被告: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无职员以被告代理人身份出庭)
     第一被告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史学清律师

     第二被告:上海东方网点同心店有限公司,有三位公司职员(未找到姓名)以被告代理人身份出庭,其年龄均在50岁左右,一身朴素的农民兄弟衣着上庭。 
 
     [旁听各方人士]
     上午9时05分开庭后第一阶段
     开庭时:有15位旁听者。
     庭审开始播放原告提供第四部影片时:新进1位旁听者、共有16位旁听者。
     庭审开始播放原告提供第六部影片时:新进5位旁听者、有21位旁听者。
     庭审开始播放原告提供第十部影片时:新进2位旁听者、有23位旁听者。

     下午13时45分继续上午未完庭审
     开庭时:有23位旁听者。
     15时43分结束时:有18位旁听者。

     下面是笔者交换了名片的旁听各方人士信息

     * 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被告): 谢江平(市场总监兼总裁助理) 等
     * 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邵亚均(市场总监)等
     *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朱琳 (上海法务主管)


     * 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九州梦网):唐向阳(法务部 法务总监)、黄黎明(市场拓展部总监)、杨蓓(市场拓展部 副总监)等


    * 上海优度宽频(51TV.net):关景棠(副总裁)
    *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崔涛(北京分公司 发行部总监)、姚苏粤(上海分公司 发行部经理)
     * 广州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21CN):肖欣(总裁办 法律主任)、徐勣(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 上海激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MegaJoy):周琳玲(内容中心 总监)

     *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 游云庭(律师)

     * 《21世纪经济报道》刘方远(见习记者)
     * 《上海日报》董珍(记者)
     * 《时代报》叶芷(新闻部 实习记者)
     * 《劳动报》吴蓉(社会新闻部 记者)
     * 沈阳(sz1961sy)等。

     合计共23位旁听者,尚有5位未有提供信息。

     [庭审流水帐目]
     说明:以下内容,是根据本人在2007年11月29日上午9时05分至下午15时43分结束时、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201室、美国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迪斯尼公司、派拉蒙电影公司、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环球城市制片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6起诉讼,指控捷报网运营商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及上海上海东方网点同心店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擅自将其电影向网吧用户传播,侵犯上述公司著作权一案,在上下午二场、三段庭审记录在一共10页纸上内容,写成的庭审流水帐式概述。


    以下内容不能视作该案庭审记录的版本,因为本人确信可能记录不完整、庭审信息没有听清楚、造成漏写、误记事实存在,因此它们仅仅是一个Blogger记事,仅供感兴趣人士作一个多视角补充:

    上午9时05分开庭

    庭审第一阶段(相当于法庭证据调查):
    由男“审判员”(未找到姓名)及女“书记员”主持:
    男“审判员”要求原告把诉讼案由作陈述,之后应第一被告代理人要求,“审判员”把原告提供正版13部片一一播放。
    “审判员”把本案法庭争论焦点归纳为:
    * 两被告对案由有异议;
    * “第一被告”认为自己并没有提供原告所述13部电影,仅仅《X战警2》、《霹雳娇娃2》是向“第二被告”提供过,但是那“是获得授权的片子”;
    * “第一被告”对赔偿数额有异议。
    休庭5分钟。

    庭审第二阶段(相当于法庭证据调查):
    由“审判长”唐玉珉、一位男“审判员”(未找到姓名)、一位女“审判员”(未找到姓名)及女“书记员”主持:
    原告代理人把诉讼公证文件一一向法官除述,共有6个公证书(321、322、323、332、333、334)。这个过程可以知道此案是5个原告6个诉讼请求,原告五家电影公司起诉称,上海东方网点同心店有限公司通过安装北京捷报开发的“捷报网吧乐园”影视点播系统向网吧用户提供五原告的13部电影作品,包括《博物馆惊魂夜》、《X战警2》、《加勒比海盗2》、《魔力女战士》、《霹雳娇娃2》等,北京捷报的行为构成“第一被告帮助第二被告在网吧实施侵权”。
    原告代理人分别提出了:* 停止侵权、* 在当地最具影响报纸公开赔礼道歉、* 赔偿影片侵权损失:360万元(每部平均20万元,13部)+律师费65万元(每部5万元,13部)+公证费(每部平均483元,依据6500元/6部测算)+案件诉讼费>425万元(人民帀)的要求。

    之后,双方进入证据辩论阶段:
    原告代理人主张权利是:“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第一被告”借助远程传输侵犯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第二被告播放原告未经授权影视片”,“第二被告”侵犯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一被告”代理律师从四个方面分别反驳原告代理人主张“帮助第二被告播放原告未经授权影视片”诉讼理由。
    “第二被告”代理人则一再声明自已不知情、在2007年2月1日至8月31日止自已所经营网吧使用“第一被告”平台平年、既没有与“第一被告”签合同、也没有付过费(是“第一被告”的人上门,却没有人上门收费,到8月31日就全部停掉了),“我们什么都不知道”成了“第二被告”在整个庭审中最有代表性一句回答法官提问。
    接着“第一被告”代理律师就原告从“美国电影协会”(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简称MPAA)中国办事处存放的13部正版电影拿来是否具有与诉讼请求中被公证“第二被告”网吧播放13部“盗版”电影是否为“充分权利人”授权问题进行对质。
    时间所限,上午庭审暂时休庭。

    下午1时45分,庭审第三阶段继续在C201进行。
    “第一被告”代理律师继续对原告代理人证据进行反驳,包括:
     * 写“音像制品”的发票与是否由MPAA提供13部正版电影真实性、关联性质疑。
     * 13部正版电影音像制品版权说明与原告代理人是否为“充分权利人”授权问题。
   

     原告代理人在男审判员要求下对“第一被告”网站己获公证服务内容作了陈述,尽管“审判长”唐玉珉要求简短,但原告代理人仍然固执地念完并得出结论:“证明是捷报提供产品而且促成第二被告侵权”。

    “第二被告”则以“我们不懂”回答“审判长”唐玉珉提问。但是“第二被告”陈述了他们网吧是使用无硬盘电脑、影视片库每天都在更新,完全由“第一被告”更新“我们什么都不知道!”“第二被告”很大声地说,被“审判长”唐玉珉提醒注意法庭纪律。

    在最后阶段,“第一被告”要求法官把13部电影及原告公证存档、从“第二被告”网吧下载刻录的4张光盘进行从头到尾一一现场播放对比,审判长与二位审判员试放第一部后发现法庭电脑无法读出光盘、找法院技术来处理时叫暂时休庭,他们自已进后面讨论去了。

    暂时休庭之后,审判长与“第一被告”代理律师对话如下:

    审判长:“是否每一部片都要做对比?”

    “第一被告”代理律师:“是!”

    审判长:“需要多长时间?一周够吗?”

    “第一被告”代理律师:“够用”

    审判长:“同意第一被告请求。...明天起七个工作日时间后、第一被告文字递交法庭报告。如果第一被告在七个工作日后交不了,法庭作为第一被告承认原告提供片源与公证光盘一致的事实处理。”“由于比对需要时间,今天到此休庭!”... ...

         沈阳 ( sz1961sy )
         2007-12-3 16:33  写于西安华商网(www.huash.com

         本人联络信息:
         QQ:13022830
         MSN:bj1961sy@hotmail.com
         家庭博客:http://w.org.cn

Re:五大片商告捷报案纪事录(3)庭审概述

于国富律师(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12/3 17:42: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沈兄辛苦了。
如亲历现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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