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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谭人玮:博客实名制只鼓励不强制

sz1961sy 发表于 2007/5/22 20:50: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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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实名制只鼓励不强制
2007年05月22日 13:29:55  来源:南方都市报
 中国互联网协会昨天(5月21日)公布了《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约》),公开征求网民意见。网民在21日至28日期间,可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站上查看征求意见稿原文,并将意见反馈给blog@isc.org.cn这一电子邮箱。

    记者注意到,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中,备受关注的实名制并非强制,而只是“鼓励”。业内人士称,实名制在中国不是实不实行的问题,而是根本无法实施。

    后台鼓励实名,前台随便匿名

    《公约》在制订的过程中,公众对其中提到的博客实名制反响强烈,反对之声居于上风。此次公布的《公约》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三条规定:“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对博客作者实行实名注册”——关于实名制的内容用词是“鼓励”,这消除了部分网民的担心。

    同时,即便进行了实名注册,博客作者也依然可以使用匿名、笔名或昵称等。后台的实名与前台的匿名并行不悖。

    据《南方周末》早前报道,中国互联网协会博客研究组成员去年10月11日接到会议邮件通知时,通知上只有如何实施实名制的内容,没有要不要实施实名制的讨论。10月31日,互联网协会内部第二次会议透露出消息称,实名博客试点有望启动,一时舆论大哗。将博客引入中国的方兴东就表示,违背互联网基本规律的博客实名将“犯下中国互联网有史以来****的错误”。中国博客用户在失去基本安全感的情况下,会选择千百万国外博客,中国博客将被迫流浪。

  实名制无法实施

    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博客研究小组委员、千龙网博客频道副主编沈阳。

    沈阳明确表示支持博客实名制。沈阳首先解释说,《公约》是为BSP(博客服务提供商)提供一个规范的文本,是针对BSP的,而不是博客用户。互联网是一个发展很快的行业,在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BSP来说,行业协会提供这样一个文本可以规避风险,是一个避风港。

    关于实名制,沈阳表示,在中国,不是实不实行的问题,而是根本无法实施。在IPV4的架构中,中国没有足够的IP,大部分是虚拟的动态IP,无法像韩国那样把IP和身份证号进行捆绑。另外,也没立法的基础,无法强制实行。

    沈阳也透露了《公约》制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最后一次会议于5月18日在信息产业部的大楼里进行。与会的包括国务院新闻办网络局、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网络信息安全处、互联网协会博客研究组负责人,另外还有新浪、网易、搜狐、天涯、千龙等网站的博客内容负责人。会整整开了一个上午。估计会在5月3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后的定稿。

    《公约》公布前已八易其稿。原计划是各人各写一部分,最后综合。综合的时候就花了很多工夫。比如“博客”的定义,到第七稿时,沈阳给出的定义与原定义有90%以上的表述完全不同。《公约》中的一些用词也进行了认真的推敲,什么是“鼓励”,什么是“倡导”,什么是“必须”都有认真的思考。“可以说,对公众是很负责任的。”沈阳说。

    研究组对实名制达成共识

    沈阳说,博客研究组成员对实施实名制达成了共识。在制订公约的过程中,主要就一些具体的问题进行研讨,而不是实名制。沈阳也在自己的博客中写了系列文章《见证博客实名制进程》,就实名制的好处进行阐述。他认为,实名制引起反感,还是一个翻译上的问题,他认为叫“信用用户”更准确。以他就职的千龙网博客为例,只要用户留下足够的可资验证的资料及有效的联络方式,就可以通过认证。

    沈阳认为,实名制的好处是可以净化网络空间,有利于BSP建立有公信力的传播平台。如果一个平台上的言论全是匿名的,那么公信力无从谈起。最有说服力的例子就是前不久发生的假金庸发表伪作事件。

    另外,实名制对某些特定的博客也是必须的。一是专业博客。比如医生博客(在美国随便自称医学专家误导别人的,要负法律责任);二是企业博客,发生冒名事件,BSP要负连带责任;三是公共博客,作者有专业背景,会对公共事务提出观点,也希望得到公众认可,因此他们必须实名,让共鸣者找到他们。

    最重要的是,博客实名制是自媒体商业化必备条件。传统媒体、新闻网站之所以有影响力,不是它们具备Web2.0格式,而是它们有严格的实名作者内容队伍,不论是记者、编辑,还是作者、评论员。因此传播的影响价值高。如果寻找不出可控的博客实名制中心,自媒体商业化将永远失去商业竞争力。(记者 谭人玮)

    附:《公约》中关于实名制三条规定

    “第十三条 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对博客作者实行实名注册,并通过设立实名博客社区等方式为实名博客提供优质个性化服务,推荐实名博客优秀作品,打造实名博客精品。”

    “第十四条 博客作者在后台申请注册真实信息的,是否公布或公开使用自己的真实信息,由博客作者与服务提供者约定,博客作者可以使用自己的真实信息,也可以使用匿名、笔名或昵称等。”

    “第十五条 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制定有效的实名博客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博客用户资料。未经实名博客用户本人允许,不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信息及其存储在网站上的非公开博客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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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07-05/22/content_6135025.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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