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竞报》朱燕:博客告博客 原告称被告在博客上发表侮辱性文章

sz1961sy 发表于 2006/8/8 12:12: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博客告博客 原告称被告在博客上发表侮辱性文章

2006-08-08 02:43:52 来源: 竞报 

本报记者朱燕报道 “思维混乱、博客痴呆症者、看看自己那副贱骨头……”44岁的“老博客”沈阳认为网名秦尘的“小博客”———扬州大学学生张明对自己和妻子进行了言语上的侮辱,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将张明和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但是,原定昨天9点开庭的这起侵权案却因被告张明缺席而延期审理。

事件回放

原告称被告博客上发表侮辱性文章

原告沈阳诉称,他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看到了许多作者为秦尘的关于贬低自己人格的文章,让他备感气愤。经过确认,秦尘即是被告张明。“通过调查,我得知张先生以秦尘为网名在网上大量发布有辱原告的文章,如在2005年6月29日,他在博客专栏中发表题为《解剖沈阳———反微软垄断,保护民族网络产业》、2005年12月16日发表的《秦尘:沈阳式路演该停停吧!!!———大过年的,沈阳发什么疯》等文章,以上文章均用极其恶劣的词语侮辱诽谤原告,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极大伤害,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原告称,经过调查发现这些文章已经广为流传,通过相关搜索有高达数十个网站已经转载。这些侵权文章已经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受到极大损害,给原告工作生活带来极坏影响。

沈阳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告名誉、消除侵权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人民币。

被告

长这么大,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

记者昨天在网上联系到“秦尘”张明。他说,自己目前人在扬州,虽然没有到庭,但是看了中国法院网的直播,知道由于自己的缺席,庭审延期了。

记者问:“为什么不愿意出庭呢?”张明说:“因为这个官司是一场没有意义的官司”,其次是因为自己没有钱。他说,毕业时即将与人民网签订就业协议,但因为这个官司,工作丢了。我现在连车票也买不起。”今年从扬州大学毕业后,他就住在扬州靠近河边一处要拆迁的房子里,“3/4的面积漏雨”,虽然也在找工作,但没有信心。他说,这个官司也让自己性格变得沉闷起来。“我长这么大,没有想过有一天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但是说起此次被起诉,张明还是有很多话。“沈阳在起诉状里说,他的社会评价遭到侵害,说影响他找工作。事实上,他起诉状里所说的几十万访问量,我都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他现在做了网站编辑,我并没有影响他找工作,反而真正的受害者是我。他只是在炒作自己,给自己脸上贴金。”

“我是实在无法忍受他,才在一时气愤之下,说了一些让他不舒服的话。第一,我没有攻击他,也没有骂他,我只是文笔上过于辛辣讽刺了一点。第二,这个官司不会改变我的为人和行文的风格。思考者是独立的,不会因为利益、因为压力改变自己。我即使被沈阳起诉了,即使官司输了,我也不后悔。第三,这个官司不会改变中国博客的现状,媒体的放大功能放大了博客的负面效应。中国博客即将突破6000万,但官司还只是个位数。所以博客的发展还是有序的,健康的。”

问到下周五的庭审会不会出庭,张明迟疑了一会儿,说“不一定,我可能会抛硬币决定”。至于沈阳在起诉书中要求的一万元精神损失赔偿,张明说,“我没有钱,我已经失去了工作,我的家庭也不富裕,哪里来一万元?”

原告

我给过他很多次机会

作为原告,沈阳昨天也没有到庭,只有代理人到庭。事后沈阳说,“我觉得这只是个小小的民事纠纷,没有出庭的必要”,对于张明的缺席,他也表示“由法院来处理”。

问到对此次案件的胜诉把握有多大,沈阳说:“我咨询过5位律师,他们都确定了侵权事实的存在,剩下的就由法院来判定了,法院需要认定事实,判断侵权的程度和赔偿的额度”。他还提到,在网上发现“秦尘”发表侵犯自己名誉的文章后,多次写信给他的学校扬州大学,也和博客网联系,希望通过学校和网站来制止这种行为,“但最终协商失败”。

记者说:“有人认为,张明今年22岁,您44岁,作为长辈您也许不用跟他较真,闹上法院。”沈阳回答:“其实大家仅仅看到了我起诉他这个结果,其实我给过他很多次机会,他仍然发表很多带有诽谤性质的文章。他这么做,目的性很强,也许是为了出名。”

“如果法官主持调解,你们会调解吗?”记者问。沈阳没有犹豫地回答:“不会。”

庭审现场

昨日被告缺席导致庭审延期

昨天早上9点不到,海淀法院的法庭里已经坐满了记者,天津的记者也专程赶来旁听。但是直到9点一刻,原告沈阳的代理人才出现在法庭上,而到9点半,被告的座位还空荡荡,也没有代理人到庭,法庭宣布将庭审延期到下周五。

二十多位记者只好将原告沈阳的代理人姚先生团团围住,了解详情。他说,沈阳和张明从未见过面,甚至连电话都没有通过,只是在网上发表各自观点,两人仅几次在QQ和MSN上交谈过。对于张明未出庭,姚先生表示作为原告方,不方便发表任何意见。

博客网

网站对管理尺度很难把握

昨天,博客网市场部的唐先生作为被告之一来到了法庭。他说,对于博客的管理,网站都有一定的规则。如果在博客内发现侮辱谩骂等非常过分的内容,网站一般都会进行删除。但是网站对管理尺度有时候很难把握,目前也没有规范博客的法律,因此管理时没有依据参照。

宣布庭审延期后,唐先生迅速离去,谢绝了采访。

律师意见

我国没有针对博客的法律

沈阳的代理人姚先生说,对于官司的胜算很难讲,目前的难点就在于如何认定张明的侵权事实。因为是网络上发表文章,用的是网名,核实其真实身份是个难点,但从技术上讲是可以实现的。

他说,为了保留证据,沈阳花了很多钱做公证,至于公证的内容,会在开庭时向法庭出示。

随后记者咨询了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

他说,虽然博客是个人发表意见的地方,但人身攻击是不应该的,涉嫌侵犯人身权。在博客发表内容,首先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诽谤侵权的构成要件就包括在公共场合发表,让第三人或更多人知道。因为网络是公开的,博客也是公开的,在博客上诽谤他人就属于侵权,特别是捏造事实,侵权的情节就更严重。“关键就看法庭如何来认定事实了”。

他还提到,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博客的具体法律法规。

相关新闻

“中国博客第一案”博客告博客网站

通过偶然搜索自己的名字,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发现自己被指名道姓地在私人博客上辱骂。陈堂发与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联系后,被告知该文章不能删除。陈堂发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成为“中国博客第一案”。

今年8月2日下午3时,备受关注的“中国博客第一案”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起5日内,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http://news.163.com/06/0808/02/2NVJHPNH00011229.html

新闻中心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博客告博客 被告不到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10:34 竞报

  

博客告博客被告不到庭

  

博客告博客被告不到庭

  原告的代理人接受记者的采访

本报记者朱燕报道 “思维混乱、博客痴呆症者、看看自己那副贱骨头……”44岁的“老博客”沈阳认为网名秦尘的“小博客”———扬州大学学生张明对自己和妻子进行了言语上的侮辱,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将张明和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但是,原定昨天9点开庭的这起侵权案却因被告张明缺席而延期审理。

  事件回放·原告称被告博客上发表侮辱性文章

  原告沈阳诉称,他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看到了许多作者为秦尘的关于贬低自己人格的文章,让他备感气愤。经过确认,秦尘即是被告张明。“通过调查,我得知张先生以秦尘为网名在网上大量发布有辱原告的文章,如在2005年6月29日,他在博客专栏中发表题为《解剖沈阳——反微软垄断,保护民族网络产业》、2005年12月16日发表的《秦尘:沈阳式路演该停停吧!!!——大过年的,沈阳发什么疯》等文章,以上文章均用极其恶劣的词语侮辱诽谤原告,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极大伤害,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原告称,经过调查发现这些文章已经广为流传,通过相关搜索有高达数十个网站已经转载。这些侵权文章已经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受到极大损害,给原告工作生活带来极坏影响。

  沈阳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告名誉、消除侵权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人民币。

  庭审现场·昨日被告缺席导致庭审延期

  

博客告博客被告不到庭

  昨天的庭审现场媒体记者云集

  

博客告博客被告不到庭

  被告未到庭导致庭审延期摄影/本报记者 史春阳

  昨天早上9点不到,海淀法院的法庭里已经坐满了记者,天津的记者也专程赶来旁听。但是直到9点一刻,原告沈阳的代理人才出现在法庭上,而到9点半,被告的座位还空荡荡,也没有代理人到庭,法庭宣布将庭审延期到下周五。

  二十多位记者只好将原告沈阳的代理人姚先生团团围住,了解详情。他说,沈阳和张明从未见过面,甚至连电话都没有通过,只是在网上发表各自观点,两人仅几次在QQ和MSN上交谈过。对于张明未出庭,姚先生表示作为原告方,不方便发表任何意见。

(http://news.sina.com.cn/c/2006-08-08/10349690418s.shtml)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游客无须输入密码)
    主页:
    标题:
  收藏此页到365K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