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商业随笔(16)佳能DV暴力广告无人管?

sz1961sy 发表于 2006/10/5 14:19: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香港禁放章子怡暴力广告]
        记得在好几年前,香港一家中式快餐请章子怡拍一部在快餐厅内与别人大打功夫、刀光剑影的广告片,而且在香港二家主要商业电视台黄金时间上播放。可是不到2周时间,电视台及香港电视管理主管机构就收到了200多份电话、传真等投诉,指该广告片涉嫌“暴力广告”、引起观众心理不安。
        这就是香港禁放章子怡暴力广告的一个例子。

        [节目见到佳能DV暴力广告]
        这几天放假,看BTV-2 节目,见到了佳能DV暴力广告(抓图如下),下面是10月5日中午拍到电视镜头:

 

        * 撞破砖墙镜头(一种英雄感诱惑宣传)

        * 在破墙拍摄像(一种胜利感诱惑宣传)

        以上两幅画面都是带有误导他人实施暴力行为才能拍摄到好DV的“暴力广告”。
        本人呼吁有关部门对此广告实施禁播放,以符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下面是引用业内专家的一些观点供大家参考:

        [社会有责任防止暴力广告]
        2005年12月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大力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传媒在这项工程中的措施和影响极其引人瞩目。广电总局启动的“四大工程”尤其非同凡响。保护未成年人在健康的传媒环境里生活已经成为传媒界的重大使命。
        据调查,我国中小学生最经常的课外活动是看电视,多数孩子每天看电视时间达100分钟。 电视收视率调查显示,在晚上黄金时段,4至14岁的孩子在中央电视台1套的平均收视率2002年为3.5%,也就是说仅这一个频道在这个时段就有约833万未成年观众。节假日收看电视的儿童还会更多。
        在现代社会,未成年人的社会学习和教育社会化过程由媒体来完成。孩子们多数是在电视机前度过童年的。近年大众对于传媒对孩子们的不良影响忧心忡忡,舆论普遍认为电视媒体造成孩子的早熟、消费主义、暴力、价值观混乱等等不良影响,传媒在少儿的身心不健康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电视中的内容,远远超出儿童青少年平时接触的生活经验,超出他们所接触的时间、空间。因此,电视能使孩子开阔视野、增长见闻,有所谓“温室效果”,使儿童心智早熟。他们吸收了很多其年龄段不需要的经验,这些零碎的、不加选择就吸收来的内容,很可能是经过夸张、歪曲或浓缩的,并不符合社会现实。儿童尚不能完全区别开现实与虚构,便难免误以为真,形成错觉或先入为主的成见。
        从电视本身的特点来说,除了文化要求低、直观易懂之外,电视还比广播、印刷媒介更能让观众产生参与感,因此更接近面对面的传播;同时它能提供具体的图像,使观众不易遗忘,因而可能具有其它媒介所难企及的劝诱与施教的独特效果。(《电视媒体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影响》http://www.ad2008.cn/zjld/tem.asp?id=757

        [相关法律规定]
        传媒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责功能,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必须增强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感,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从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之所以强调传媒的社会责任,是因为大众媒介的社会功能——信息功能、协调和管理功能、教育功能、娱乐功能——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传媒的教育和娱乐功能在构建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方面作用显著。我们可以从“传媒暴力”(指在传媒传播报道的暴力)的研究中验证传媒责任、传媒自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
        在未成年人的传媒接触中,“传媒暴力”是一个经常让公众对传媒保护未成年人不力进行诟病的焦点问题。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对此有较完备的规范,但在传媒实践中,与色情、淫秽内容受到严厉打击和限制相对照,暴力内容的生存环境相当宽松,很难找到因含有暴力内容而受到处罚的传媒案例。
        如《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享用传播媒介的权利、政府承担的义务及儿童传播媒介必需“有益于儿童”的基本原则。但媒介的作为在未成年人的保护上仍留下了相当的缺憾和不足,依靠法律等他律形式并不能解决传媒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所有问题,或者说许多传媒问题(包括媒介传播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问题)需要以自律形式来解决。
        对广告限制问题。广告的商业目的往往带有过多的诱惑和暗示,是未成年人难以理解和接受的。因而,许多传媒自律规范都有针对儿童广告的约束。美国和日本的广播电视自律规范就做了如下规范:第一,广告不得过分刺激儿童的购买欲和侥幸心理,不得出现引诱儿童购买的表现方式,如“今天你吃了吗?”、“我想要”之类的语言。第二,面向学校的教育节目广告不得妨碍学校教育,教育设施和教育事业的广告不得对升学、就业等作虚假或夸大宣传。第三,不准利用儿童节目或卡通片中人物在他们常出现的节目或靠近这些节目的前后时间内做商业广告,同样也不允许在商业广告中,以节目中的人物或卡通人物的形式对商品进行推销或暗示赞许。第四,在面向12岁以下儿童的节目中插播广告,须以适当方式与节目明确分开。第五,要避免指明儿童节目中所涉及商标或产品的生意情况。第六,对儿童节目的广告时长作严格限制,如星期六和星期日每60分钟节目内播出的广告不得超过9分30秒;周末儿童节目中每30分钟插播广告不得超过2次等。
        目前,我国广播电视业面对的****问题则是商业利益的追逐不断向传媒的社会责任发起挑战。自律规范由于强制力较弱,因而它的可操作性成为检验其为传媒和受众接受与否的关键。尽管传媒自律(包括制定可操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标准)并不完美,但传媒的道德自律不失为导引自身走出歧途的一缕阳光,尤其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方面更是承担社会责任、实现良好传播效果的佳径,而决非摆脱困境的权宜之计。(《未成年人保护:传媒自律的基本准则》http://www.studytimes.com.cn/txt/2005-06/15/content_5890043.htm )

        沈阳 (网名:sz1961sy  bj1961sy)
 
         千龙网博客频道 副主编
         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 Blog研究组 委员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数字新媒体委员会 资讯顾问
         中国版权协会个人会员
 
        《中国域名经济》丛书编委 
         《中国域名经济(2002-2003年版)》       主编
        《中国通用网址大全(2004-2005年版)》总监                  
 
        说明:上列职函标署只是因为本人获得相关机构认可授予,并不代表本人是相关机构员工、雇佣关系,请读者明鉴是盼。

         2006年10月5日  14:04 写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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