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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早报》张娜 梁兆婷:首例博客案:宣判并非终结

sz1961sy 发表于 2006/9/17 11:12: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2006年09月17日11:00 法制早报

  □本报记者张娜  实习记者梁兆婷

  宣判并不是这场博客之争的终结。

      “被告张明在自己的博客上向原告沈阳连续道歉30天,赔偿沈阳公证费1010元。”9月11日,当法官宣读完判决书后,争论了大半年的全国首例博客侵权案终于有了结果。

  就在原告沈阳收集各大媒体关于此案胜诉的报道的同时,被告张明(网名:秦尘)已经在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法院提起了反诉。

  原告5律师 VS  被告自辩

  宣判时,被告张明没有来,只有第二被告北京博客有限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到庭,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原告沈阳和他庞大的代理律师队伍。当天沈阳是在两名律师的陪同下坐在原告席上的。

  “其实,我们共有5个代理律师在处理这个案子。出庭的始终是我和徐大圣律师,其他3位律师主要是协助我们,搜集资料。”原告的代理律师姚克枫这样介绍说。

  据介绍,被告张明一直就没请代理律师,都是自己在辩护。

  案件始末

  沈阳和张明都是博客用户,他们的诉讼也缘起于博客。

  原告称之所以状告张明,是因为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看到了许多作者为秦尘的关于贬低自己人格的文章,使原告倍感气愤。

  在2005年6月29日至2006年1月15日期间,博客网先后刊登了5篇作者署名为“秦尘”的网络博客文章,这些文章中写道:“这个整天啃着‘玉米虫’,没事抓着写字板吆喝的兽医”、“沈阳先生的思维,大概错乱了吧,大概有 ‘博客痴呆症’吧”、“沈阳除了博客痴呆症外,还有‘狂犬病’……

  为此,沈阳一纸诉状把这些文章的作者张明告上了法庭,案由是名誉权纠纷。被告要求原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人民币。

  而被告公开表示:“我是在替天行道,沈阳从2001年开始,长达数年对互联网IT业界数十位人士进行辱骂攻击、侵犯隐私。”

  而且,就在沈阳收集张明辱骂自己文章的同时,张明也提出:“千龙网博客频道副主编沈阳针对我的隐晦的或者赤裸裸的攻击文章已经近30篇左右,据不完全统计,具有明显攻击性的文章21篇。”

  第一次庭审,张明从扬州赶到了北京。庭审上,他表示他现在一无所有,对于沈阳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无法满足,只有身上的衣服和脚上穿的鞋可以赔给沈阳,逗得旁听席一片哄笑。

  原告:判决满意度为50%

  “对此判决不是很满意,和律师商量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宣判结束,沈阳表示。

  原告代理律师徐大圣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对判决侵权成立比较满意。这个判决意义很大,这说明了在网上骂人也是要负责任的。而对于原告方要求的1万元精神赔偿费没有予以支持,不是很满意,但这跟目前中国精神赔偿的法理基础比较薄弱有关,在外国精神损害的赔偿很高。”

  对于第二被告,法院只是判决其协助张明发表声明。对此,徐大圣表示:“法院如果要判博客公司承担责任,就是要认定博客公司事前有监管责任,就是说许多网友发文章要经过监管后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刊发在博客网上。”

  原告的另外一个代理律师姚克枫认为:“这样判决,对博客公司来讲,权利与义务上是不对等的。”

  被告:道歉是对我人格和事实的侮辱

  被告虽然没有出庭,但“消息灵通”的他已经知道了自己败诉的消息,并在两个小时后,公开发表声明:“判决要求我在博客网专栏连续道歉30日,这是对我的人格侮辱,是对事实的侮辱。截至目前,沈阳对我的骚扰尚未停止,还在大量地通过捏造事实、人格侮辱等方式和手段对我攻击。在沈阳没有公开向我道歉之前,我绝对不会再次有道歉的表示。”

  并且,在第一时间,张明又爆出新料:“‘********博客互诉案’将于9月14日在扬州市维扬区法院开庭,对沈阳长期骚扰、辱骂、攻击、捏造事实的侵权行为公开审理。我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求沈阳停止侵权行为,对我造成的伤害公开道歉,揭露沈阳的本来面目。”

  “5年来,沈阳打了三十多场官司,每场都有获利,堪称官司专业户。沈阳起诉我以及博客网,其目的就是要我们赔钱。”张明愤愤的话语揭示着一场新的“口水战”又开始了。


http://news.sina.com.cn/c/2006-09-17/1100110301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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