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中山日报》:原告胜诉 被告道歉

sz1961sy 发表于 2006/9/12 23:22: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首页 >> 新闻频道 >> 国内新闻 >> 正文

我国首例博客告博客案

原告胜诉 被告道歉

来源于:中山日报 2006年9月12日 第 4261 期 B1版  [查看本文阅读次数]
   新华社北京9月11日电 记者11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我国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原告沈阳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张明在博客网博客专栏内刊登向沈阳的致歉声明,并赔偿沈阳公证费1010元。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所有,转载时请注名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Http://www.zsnews.cn
   本案被告张明现在江苏省扬州市,故未能到庭听取判决,海淀区法院委托当地法院将判决结果告知张明。21岁的张明是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历史系2002级学生,针对沈阳的起诉,他此前曾表示:“我曾向沈阳发送过致歉的电子邮件,并3次主动提出希望调解争端,但对方均未接受。”
   据了解,原告沈阳为博客中国的早期注册用户,他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看到了许多关于贬低自己人格的文章。如《秦尘:沈阳式路演该停停吧!!!——大过年的,沈阳发什么疯》《敬告沈阳妻子Francy王昱人:管好你丈夫的嘴》《透视兽医网虫(总论):沈阳,为什么大家都讨厌你呢》《透视兽医网虫(一):扒沈阳的皮》等。
   经过确认,张明在2005年至2006年间,以秦尘为网名在网上发布了以上文章。沈阳认为,这些文章均用了极其恶劣的词语对自己进行侮辱和诽谤,使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极大伤害,因此将张明和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名誉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应受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法律禁止以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形式对他人名誉利益进行侵害。张明所撰写及转载的文章虽然发布于他本人的博客专栏内,但鉴于博客网是开放性网站,文中内容具有广泛传播的效果,因此张明应对他所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06年9月12日  作者:记者 张涛 李京华  网站编辑:陆超虹

(http://www.zsnews.cn/News/2006/09/12/593143.shtml)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游客无须输入密码)
    主页:
    标题:
  收藏此页到365K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