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首例博客告博客案 原告在一审判决前的发言

sz1961sy 发表于 2006/9/11 14:42: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尊敬的海淀法院本案主审法官民一庭审判员李洋法官和两位人民陪审员,感谢您们组成的本合议庭审理本案并做出一审判决。

 

    作为本案原告,由于家庭私事及本人身体健康原因错过了二次出庭机会,但是本案从今年119日在北京市公证处办理取证、递交诉讼状、原被告交换证据、第一次庭审(因故改期)、第二次庭审,先后得到4位热心律师的专业支持与帮助,也备受国内媒体关注,在此本人表示深深谢意!

 

    关于本案的成因简单地讲是本人与一位小自己一半年龄、素未谋面、从未通过电话、仅仅一次即时通讯交流,一位在校未毕业历史系学生(第一被告)因为“网奸”(第一被告认为使用微软公司提供的“博客”空间免费服务用户叫“网奸”即“网络汉奸”)不同观点开始,发展至对“博客”产业化观点争议。本来是一些网友间很正常的网上争论。

 

    但是由于本案第二被告其中一位现任高管写了《扒沈阳的皮》诱导本案第一被告写了《透视兽医网虫(总论):沈阳,为什么大家都讨厌你呢》、《透视兽医网虫(一):扒沈阳的皮》等文作为呼应,并且第一被告故意给本人太太发送电子邮件、并在本人太太每天与她网友交流的一个社区BBS上公开张贴《敬告沈阳妻子Francy王昱人: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而达到了立案条件。原告经过调查发现这些文章已长时间刊载在第二被告网站上、至今天为止仍然未被彻底删除且已经广为流传,通过相关搜索有高达数十个网站已经转载。

 

    这些侵权文章已经使本人的社会评价受到极大损害,给原告工作、生活带来极坏影响,特别是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其中一位现任高管写了《扒沈阳的皮》、《透视兽医网虫(一):扒沈阳的皮》、《敬告沈阳妻子Francy王昱人:管好你丈夫的嘴》三文,是在无调查了解事实依据就在公众网络媒体中刻意讽刺原告不上班失业事实,调拨原告家庭和睦关系。这是本人无法容忍与接受的侵权事实。

 

    原告今天想披露本案提交法庭之前的一次行政救济事实过程:出于对第二被告公司董事长方兴东先生的尊重、及本人是第二被告网站2002-2003年初创期第一台正式服务器赞助方牵线人、第二被告网站初创期第一个义务维护团队7人小组成员之一,本人在今年19日会面方兴东先生夫妇一齐共进午餐时提请方兴东先生出面调解此事(证据邮件也发给方兴东先生及第二被告网上服务邮箱)、115日又分别二次给第一被告所在扬州大学党委宣传部、纪委,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发了寻求行政救济邮件。本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第一被告这样从“家门”、“校门”即将步入“社会门”的“三门生”不要在一些人的商业目的诱导下,在侵权事实上越走越远。

 

    可惜的是,第一被告以他自己的思维逻辑把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化,至今天判决宣告公示止,第一被告侵权行为己从第二被告网上1个专栏扩展至3个专栏,从第二被告网扩大至11个提供免费博客服务网站,并且以“起诉千龙网博客副主编沈阳官方博客”(http://qisushenyang.bokee.com)名义继续发布侵权内容。而第二被告网站现任高管写的《扒沈阳的皮》一文至今仍然原封不动地存放在原出处。因此,本案的成因及侵权行为在原告寻求司法救济情况下,经过整整近6个月、事实上二个被告并没有采取主动清楚伤害原告的实质性行为。

 

    此外本人提请法庭澄清下面四项事实:

 

    1、本案案由是原告对发生在2006119日公证书上公证的两被告侵权事实,第一被告在818日庭审时对本人职业“无业”的质疑,用2006518日才成立、本人以“千龙网博客频道副主编”身份作为依据,显然是第一被告故意颠倒时间、混淆视听。在法律关系上,本人至今为止在“千龙网”也仅仅是一位无工资、无福利的“兼职”副主编合作关系,这一点第一被告已经电话向“千龙网”求证过、本人在2006419日中国互联网协会《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发布会上也向第二被告方兴东董事长、王俊秀总编辑口头告知过,在“千龙网”人事部也对此有文件备案。因此本人至今也是一位“无业”或者“自由职业者”。

 

    2、本案形成过程,是本人母亲病危先后4次住院(从2005326日确诊、最后一次在今年727日出院)、本人一直在医院病房照顾亲人期间,因此一直无法正常工作。第一被告不仅不了解此事实、而且在第二被告其中一位现任高管写了《扒沈阳的皮》基础上写出《透视兽医网虫(一):扒沈阳的皮》、《敬告沈阳妻子Francy王昱人:管好你丈夫的嘴》三文挖苦热讽、把此写成邮件发给本人结婚才一年半的妻子、其对本人家庭和睦、本人心理压力、心理伤害是超过了普通人可以接受的程度超出了道德范畴的伤害,其伤害事实如果按照第一被告在 818日庭审时认为用脚下一双鞋的价值可以补偿的话,如果我们法律允许这样的侵权行为成为合理的话,无疑是不符合当前党和政府倡导建立和谐社会的精神。

 

    3、本案在818日庭审时第一被告声称因本案丢去《人民网》工作机会,经过本人向《人民网》博客频道主编调查,《人民网》博客频道从最初的6个人至99日止已经超过10个编辑,目前仍然在招聘编辑,招聘的人员都要求是对互联网、编辑有经验。而第一被告在6月份到《人民网》强国博客面谈(试)时,留给主试官的“感觉就是不太合适”,因为强国博客需要的是可以具体做工作的人,第一被告没有任何编辑经验,也不懂网络操作。“当然,也知道你(注:指笔者)在打的官司是他,还没有了解,我想人民网可能也接纳不了这种情况,所以综合考虑,没有要”,这是根据当时的工作需求决定的,所以就没有要。而第一被告在200608270002分发布在第二被告网站自己专栏《做世界一流互联网竞争种子选手!》(http://column.bokee.com/170945.html )一文中声称:“七月份、八月份,我拒绝了三到四份工作邀请,拒绝了去北京的机会。”  可见不是第一被告声称因本案丢去《人民网》工作机会,而是《人民网》博客频道认为不适合录用条件、而且第一被告根本不想在北京工作。

 

    4、本案第一被告声称他失业而且无经济赔偿能力,原告提请法官注意:第一被告毕业以来不仅自称“拒绝了三到四份工作邀请”、而且声称己在扬州法院起诉原告,(见第一被告网上公司的受理费用收据),而且自毕业以来发表的大量涉及原告的新侵权文章是用第一被告私人笔记本电脑、在出租屋里上网而发表的,上述行为都需要经济支出,第一被告不用工作、拒绝工作并不能证明第一被告无经济收入,只能证明第一被告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可以不用工作、过着自由职业的生活方式。

 

    以上是原告对本案从818日庭审以来的一些补充说明及提请法官和两位人民陪审员澄清事实。

 

    今天是美国“9.11”事件5周年,5年前本人在 9.11”事件爆发后30分钟是第一位赶回“千龙新闻网”总编室制成专题报道、在同事、领导、许多网友、专家帮助下一共发布了近200条新闻,而且是一直坚守了22个小时才休息的一位媒体从业者。没有想到5年后的今天,本案一审判决公告,相信今天的判决公告对中国互联网法制化治理将产生不亚于“9.11”事件的冲击,希望本案对中国网络博客社区的法制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网上舆论氛围,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会有促进作用。

 

    谢谢法官和两位人民陪审员,感谢所有关心、关注本案的网友、朋友。

 

 

 

原告:沈阳

         2006911 十四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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