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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3600.com域名指向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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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聪因Hc3600.com域名起诉阿里巴巴网案的四个常识性反思

作者: 沈阳 | 2005年03月21日18时5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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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聪因hc3600.com域名起诉阿里巴巴网案的四个常识性反思

(2005-03-21 16:44:33)

从2005年3月3日中午开始,中国互联网开始流传着“慧聪起诉阿里巴巴”的信息,而且风传的消息说法互相矛盾,让人有些不知所云。笔者因此以一个“博客(Blogger)”名义在“博客中国”网站开始写相关事件调查文章,引起事件当事三方(慧聪、阿里巴巴和域名hc3600.com注册者)及公众(媒体同业)的高度关注。在3月10日慧聪公司对外正式公布杭州市中院已受理此案之后,在中国互联网便出现了全球互联网发展史上第一个域名“被动使用者”侵权案(见3月4日赛迪网胡钢律师《慧聪网诉阿里巴巴涉嫌域名侵权案》一文)。
    笔者从1999年开始写域名经济方面的评论与报道,而且可能是距今为止、国内媒体中惟一一位同步与当事三方都有接触的“博客”,对案件的来龙去脉取证及了解也足以写出系列调查文章,但是基于法院己立案的事实,为了不致因自己的“博客”文章影响法院裁决的司法公正,本文从慧聪因hc3600.com域名起诉阿里巴巴网一案进行四个方面的常识性反思。它们分别是:技术(行为)、法规(界定)、市场(策略)和相关(证据)。

    技术(行为)

    根据《新京报》的报道,近期,慧聪网多次接到客户反映,称在访问“www.hc360.com”域名时很容易由于误操作进入一个“www.hc3600.com”的域名,而进入该域名后会被直接连接到阿里巴巴的网站。而《新京报》记者访问该域名时,却发现该域名为一家专业彩票网站,与慧聪网提供的信息并不相符。慧聪又称已经请公证机关对阿里巴巴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而后有人访问“www.hc3600.com”域名时,却发现显示“本网站正在建设中,请稍后访问”的字样。从3月10日起,公众访问此引起案件网站时,则出现了一个名为“红尘3600”的BBS网站。
    域名“www.hc3600.com”属于美国VeriSign为注册局、由“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www.DNS.com.cn)”为注册商提供注册服务的一个“通用顶级域名(gTLD)”,是属于允许全球每一个自然人进行个人注册的域名。
    而根据注册商“新网互联”为注册人(及其授权操作人)提供的域名解析服务,只要凭有效管理密码,“拥有全部域名管理权人可以任意修改域名联系人信息,享有超级自助域名管理服务,自由设定URL转发、A记录自由设定IP指向、CNAME,自由设定Mail指向等”。换句话说,每一个“新网互联”“通用顶级域名(gTLD)”注册人(及其授权操作人),想把.com域名指向哪一个网站,都不过是举手之劳。
    问题是,这样的操作是否存在法律上侵权的问题?

    法规(界定)

    胡钢律师在上面提到的一文中认为:从公开资料看,阿里巴巴并非是“www.hc3600.com”域名注册人,仅仅可能曾经是 “www.hc3600.com”域名的“被动使用者”。这是本案与其他域名案件****的不同点。作为域名专业律师,胡钢律师介绍说:阅读过数千例国内外域名案件(包括域名诉讼、域名“仲裁”案件)资料。其他的域名案件被告人几乎都是域名的注册人,而不是域名的被动使用人,此案将是国际罕见、国内首例“被动使用域名侵权案”。显然,这正是本案引起中国域名经济业内人士关注的原因,因此胡钢律师说此案“具有相当高的学术研究价值”。

    市场(策略)

    综观从3月3日起流传“慧聪状告阿里巴巴注册干扰域名”到3月9日慧聪正式公布杭州市中院己受理了慧聪网诉阿里巴巴此案止,所有媒体中反映原被告双方观点文章不外是双方互相指责对方用媒体炒作策略及“不正当竞争”手法。
    或者说,此案公开信息都不外是两个市场竞争者借助不太文雅手段在拆对方的台,即“市场(策略)论”是本案的新闻卖点,而国内媒体也乐于从这一点出发去“深挖题材”或者“凭想象虚构情节”。

    相关(证据)

    胡钢律师还提到:域名的被动使用人一般并无侵权的故意和行为,也无与域名注册人的合谋,若判定域名的被动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是不够恰当的。当然,就本案而言,如果慧聪能提交阿里巴巴主动侵权或与注册人有合谋的有利证据的话,判定侵权也是可能的。
    作为旁观者,笔者浏览了从2005年2月25日“事发”(慧聪公关稿介绍显示事件取证《公证书》是2005年2月2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安公证处”做的)、到3月3日“媒(体)发(稿)”,再到3月9日“案发”(法院受理慧聪案件)为止的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的文章,发觉有一个有趣环节无人举证,即操作“www.hc3600.com”域名指向的人与原被告双方存在什么关系?
    也许这正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点,不过,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诉讼机制下,也许这一个关键问题是要留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律师进行唇枪舌战时,才能让人们大开眼界。因此,本案的“胜负手”也许不是今天公众在媒体中看到的那些公关稿为基础的“新闻”,好戏可能还在后头。
    实际上,笔者从开始涉及中国域名经济以来,诸多域名争议案纠纷专业人士分析其本质过程,大多数都是遵循上述的分析思路,寻找出争议案真相,大多数法官也是借此思路判定一些案件。如果不用此思路去剖析,域名业内人士会认为那是外行人的说法。(本报特约记者 沈 阳) (http://www.sciencetimes.com.cn/col33/col55/article.htm1?id=53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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