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博客与法律(一)********个因Blog而起争议事件情人节爆发

sz1961sy 发表于 2005/2/16 14:59:00 阅读全文() | 回复(1) | 引用通告() | 编辑

您的位置: 博客网 -> 专栏文章 -> 沈阳 -> 博客知识 / 传媒评论 / 法律政策
博客与法律(一)********个因Blog而起争议事件情人节爆发
作者: 沈阳 | 2005年02月16日14时59分

内容提要】如果“中华才网”想用法律途径与本人解决此《域名业界纵横眼(32)hr3721.com中华(英)才网傍名牌真一绝》一文问题,请找本人自2000年起一直协助本人打盗稿案(用“sz1961sy”去搜索一下有大量报道记录)代理律师于国富。从本事件让笔者写起了本系列文贴,相信对Blog经营者及Blogger们都有帮助或启发。

  [本系列序]

    推崇Blog(译名之一“博客”)至上者,常把Blog及里面的Blogger文墨价值作为媒体进行渲染,其实不管你是否用Blog去发表,任何发表都涉及到发表者的内容创(原)作“版权”及被内容所影响的对象法律问题。换一个角度说,“博客与法律”是“同卵双胞胎”恋生兄弟,每一个写博客(Blog)者都必须对自已的内容负责,如果您还不相信,留意“博客中国”网站在每一篇文章后面的说明:

    【郑重声明】博客中国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其他建议。转载需经博客中国同意并注明出处。本网站有部分文章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发信至ceditor@blogchina.com

    [引言]

    2005年2月15日《天极网》洪波写的《blog商业应用在中国有戏吗?》(http://www.chinabyte.com/ColumnArea/217034812114862080/20050215/1911204.shtml )一文, 洪波提到:即使像Google这样的偶像级企业,也还是会因为某个blog上张贴了“不适当的内容”,而解雇相关的员工,那么在中国,企业blog恐怕只会面临两种结局:要么成为企业黑幕的曝光台,要么成为肉麻公关稿的宣传册。前者不但会导致员工被炒,还有可能引火上身,成为企业打击的对象,所以基本上不会有人愿意给自己找麻烦,那就只剩下后一种可能。

    洪波作为资深的IT媒体从业者(天极网副总编),显然比很多人明白blog的品位与价值。但是,从2004年陆续有VC(俺喜欢叫它“疯投”)的热钱流入中国的blog网站,可见它还是有商业价值的,至少它比个人网站(群)高一个层次、仅仅比商业网站差一些(或很多)而己。而且影响力还是有一些“窄告”(分众传播)效果。如果不是,本文便是第一个例子,它的当事人正是笔者本人。

    [国内首例对Blog《严正声明》]

    到北京己第5个年头,不过2005年春节假期,却是第一次在北京的两口之家过新年,由于自己己习惯于春节在家写作、阅读,因此除了除夕晚到丈母娘家吃团圆饭、“情人节”陪太太去第一次单独约会她吃饺子店吃饺子“大餐”(平时少吃)外,都是在家中每晚工作到凌晨2-3时,整个春节假期都这样。

    春节假期最后一天准备关电脑前看了一下“365Agent情报通”当天消息,无意中浏览到一标题为《中华才网的博客:(中华才网)的严正声明》(http://reachjob.blogchina.com hr3721.com ) 有本人信息,去看了一眼,逗乐我了(节选):

    hr3721.com(中华才网)的严正声明   (2005年 02月14日)

    hr3721.com(中华才网)自成立以来,承蒙各界朋友的厚爱和支持,不断发展壮大。在此,hr3721.com(中华才网)感谢各界朋友给予我们的关爱和帮助。

    但近日在博客中国里,一位署名为"沈阳"的北京网友于2005年02月09日撰文一篇:《域名业界纵横眼(32)hr3721.com中华(英)才网傍名牌真一绝》,对hr3721.com(中华才网)进行了恶意、不实的攻击。......
 
    该文已经严重损害了hr3721.com(中华才网)的名誉和品牌形象。这种将非法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与hr3721.com(中华才网)的合法、合理的经营相提并论、混淆视听的做法,严重影响到了hr3721.com(中华才网)的正常经营。该文已经在客观事实上对hr3721.com(中华才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重大的经济损失。

    鉴于此,hr3721.com(中华才网)郑重声明:《域名业界纵横眼(32)hr3721.com中华(英)才网傍名牌真一绝》一文完全失实。hr3721.com(中华才网)要求"沈阳"(真名,笔名/ID:sz1961sy,男,现工作于北京)就此次事件在http://www.blogchina.com/(博客中国)上向hr3721.com(中华才网)公开道歉。同时hr3721.com(中华才网)将保留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力。

    本声明即日起生效。

                                                             hr3721.com(中华才网)
                                                             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2005年2月14日


    由于阅读此文时已经是16日凌晨1:30,因此没有再写什么东西回应此《严正声明》,不过,此文是指笔者下列文贴在此先作介绍:

    《域名业界纵横眼(32)hr3721.com中华(英)才网傍名牌真一绝》 作者:沈阳 | 2005年02月09日| 
    本文网址:http://www.blogchina.com/new/display/64658.html 

    [网友观点]
 
    2005年2月16日起床,处理一些准备几天后(20日)夫妇自费飞去日本参加亚太互联网会议(APRICOT 2005,18-25 February 2005, Kyoto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Hall  http://www.2005.apricot.net )事情之后,上网向全球网友IM发出一个问题:

    看到声讨我的   http://reachjob.blogchina.com hr3721.com(中华才网)的严正声明 ?

    想不到刚刚上班的各位网友把“中华才网的博客”网页浏览死了(凌晨才13个点击、早上也仅仅27个点击记录),

 

不到1小时,上述《严正声明》便出现了访问总数: 117次。而网友们的回复也让人眼界大开(不公开网友ID,感谢各位网友意见):

    * 你挺喜欢这样出风头的吧,呵呵。
 
    * 这是好事呀,说明你的文章是有作用的。

    * 闹腾。

    * haha,情人节发的。

    * 有法律效力吗?

    * 哈哈,要跑到日本避难了。

    * 沈阳同志,你的问题大大大大的。你说是不是。

    * 啊沈。你牛啊。

    * 你准备怎么办

    * 呵呵,互相吵作,你们都是直接受益者哟。

    * 呵呵,你让他去告好了

    * 哈!惹上官司了

    * 今天我相信又会看到你的新文章__但是不是道歉,而是更有力的回击.或者,不值得回击. 他是直接发给你的?

    * 你自找的,反正你也可出名了,让他采取行动吧

    * 刚看到,恶人先告状

    * 有意思,人说偷来的锣敲不得,他们还满世界敲呢,很逗人

    * 呵呵,都没听过这么个网站

    * 无聊至极,一个公司面对一个个人??

    * 哦?我看看

    * 既无叫“中华英才网”、也无任何属于3721.com的网上公示。为什么他一定有这2个公示呢?

    * 不必理会。象是炒作

    * 启用这样的垃圾域名,出发点就有问题。

    * 没有创意,“hr3721”同“中华才网” 不管从那个角度看,都没关联性。

    * 不管是叫“中华英才网”,还是“中华才网”,同 “hr3721” 有什么关联? 应是纯垃圾域名。

    [代理律师意见]

    于国富,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本人委托,发表下列律师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很显然,沈阳先生的文章,对于相关事实的介绍属于网上言论的范畴。按照宪法的规定,如果这一言论属实,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人都无权利予以禁止。

    从双方争议的言论来看,沈阳先生并未对相关网站进行恶意的攻击,其所述事实均可以找到有力证据予以支持。因此,关于“严重失实”的指控是站不住脚的。

    至于作者在论述观点的过程中,行文前后引起读者的类比和反思,而使读者对相关机构的评价下降,则是相关事实直接导致的结果,而不是沈阳先生撰文所造成的。

    相关方面还是应当从自身寻找原因,才能防微杜渐,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本人立场]

    首先,如果“中华才网”想用法律途径与本人解决此《域名业界纵横眼(32)hr3721.com中华(英)才网傍名牌真一绝》一文问题,请找本人自2000年起一直协助本人打盗稿案(用“sz1961sy”去搜索一下有大量报道记录)代理律师于国富,于律师资料如下:

    于国富,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任大学教师、法官,专注于商务法律的研究和应用,曾办理大量疑难、重大、知名案件。现担任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电子竞技大会、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北京周报社、人民邮电报社、上海天使在线、华军软件园等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同时,于律师是万通联合(北京)商务咨询中心发起人兼首席法律顾问。
  
   于国富律师著有《域名纠纷处理指引》、《网络著作权问题》、《商务法律法规总览》、《现代企业制度》等文章,先后撰写法学论文数十篇,在天极网、硅谷动力网站、设有专栏,并长期为《律师与法制》、《财智》、《知识经济》、《电脑报》等平面媒体撰写文章。

    地  址:北京市建国路88号现代城3座701室
    邮政编码:100022
    电  话:(8610)85804928 85804926
    传  真:(8610)85804926
    电子邮件:yuguofu@263.net
    网  址:http://www.lawyer8.com 

    其次,有关本争议的法律解答一概由于律师代为回答,感谢于律师的友情支持。

    最后,从本事件让笔者写起了本系列文贴,相信对Blog经营者及Blogger们都有帮助或启发。

    sz1961sy 2005.2.16. 写于北京家中 14:28

(http://www.blogchina.com/new/display/64870.html )

本文所有评论共5条  
· 2005-02-17 16:57:01  小静猪(未注册网友) IP:221.219.87.*
阿沈老师,偶支持你。我认为在现在的互联网时代,blogger们就是一群弱势群体,很多公司都会借某些莫须有的罪名来状告blogger们,以此来达到宣传自己的目的。(当然不排除有些人滥竽充数)我不说这个hr3721是否有此嫌疑?这个就让明眼人们去评论吧,事实胜于雄辩。但就此现象的发生,确实反映了blogger们的弱势现象。就好像民工追讨欠款一样,如果不抱成一团,再有几个仗义执言的朋友出口相助,恐怕现在也不会成为社会热点话题,钱就更别想要了。借用赵本山一句话:世界太疯狂,老鼠都给猫做伴郎了;我也送上一句:世界炒作狂,真理已经是谎言的奴仆了。
· 2005-02-17 09:18:25  (未注册网友) IP:61.49.199.*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敢说宪法不存在,胆子忒大了些!呵呵。
· 2005-02-17 01:21:48  (未注册网友) IP:221.219.31.*
拿一部不存在的法律当依据好像没什么意义吧?谁给你言论自由的权利?!
· 2005-02-16 23:27:53  麦田99 IP:61.51.72.*
关注中。。。
· 2005-02-16 15:33:31  寒(未注册网友) IP:219.133.225.*
沈老师,行啊,看到我的评价了

Re:博客与法律(一)********个因Blog而起争议事件情人节爆发

netstar(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2/13 22:56: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hr3721域名真是垃圾啊,和中华才网有什么联系?

我从来没有上过这个垃圾网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游客无须输入密码)
    主页:
    标题:
  收藏此页到365K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