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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发展的新里程碑

sz1961sy 发表于 2002/12/16 18:29: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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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阳 | 2002年12月16日18时29分 |
千龙科技 >> 网络空间 >> 网络要闻 2002-12-16 17:59:51
    2002年12月12日, 这个带有双"12"的易记日子,对于中国每一位网民及网络用户来讲,都是一个值得纪念的好日子。这一天,在北京长城饭店举行的名为"CN域名服务新体系发布会暨CN全国巡讲启动仪式"大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官员向全球媒体公布了11月22日签发的信部电 [2002] 555号文:《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它对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发展将是一个新里程碑。
   下面是笔者阅读完《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等系列文件之后的一些粗浅看法。

    第一,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有了"基本法"
   《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这是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六条"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的规定而发出的公告。公告第五条特别写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可以说,这是全球互联网域名体系自1984年运作以来,在中国这个互联网应用大国,用国家立法机制如此高级别的法律保障体系、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的一个里程碑式举措。打一个比方,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是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基本法"。有了这个"基本法",其他相关的机制都能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与配套。

    第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设立四个顶级域名
    《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第一次把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在顶级域名"CN"之外暂设"中国"、"公司"和"网络"3个中文顶级域名。这意味着用除了"CN"这个国家顶级域名之外,还有"中国"、"公司"和"网络"3个中文顶级域名的网上门牌发展机会。正如笔者在"CN域名服务新体系发布会暨CN全国巡讲启动仪式"大会上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发展规划处杨晓雅副处长提问"中文域名是否已可以推广应用"并得肯定回答一样,显然这是与全球互联网标准制订组织IETF在10月24日公布的"国际化域名(IDNA)标准方案(中文是"中文域名")"及全球互联网管理机构ICANN在10月底"上海会议"的有关决议是一致的,而且是********个国家的政府用法律机制对国际化域名(IDNA)标准方案作了肯定,充分显示出中国政府作为一个互联网用户大国的负责任态度及管理信心。

    第三,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体系分四个层次
    200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24号令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9月16日信部电函[2002]429号《关于授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行使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职责的通知》及《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等已具体地把域名管理采用逐级管理方式加以明确,分别是"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代理商",
   其中:    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
(三)管理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服务;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授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为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运行、维护和管理我国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二)、运行、维护和管理CN域名和中文域名根服务器;
   (三)、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制定CN和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实施;
   (四)、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管理费用收费办法,报信息产业部批准实施;
   (五)、根据域名管理工作的进展提出域名管理政策建议;
   (六)、按照非歧视原则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并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七)、指定中立的第三方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八)、信息产业部委托的其他职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须经信息产业部授权。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 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三)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 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须向信息产业部备案。未经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可发展"域名注册服务代理商"。
    目前仅仅约14万个.CN域名,预料即将进入高速增长期,这四层架构在法律层次加以明确,不仅仅汲收了全球类别顶级域名(gTLD)管理的长处,也符合国家和地区域名(ccTLD)管理的中国法制特色,能够参照国际规则、协调域名注册管理各方利益与冲突、保障我国域名注册服务体系有序、健康、快速地发展。

    第四,域名注册管理办法更加严谨、规范、体系化和可操作性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最新《域名注册实施细则》(http://www.cnnic.net.cn/ruler/16.shtml )把我国原来"试行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经验保留下来,更加严谨、规范、体系化和可操作性。 
   《开放.CN二级域名注册的具体实施方案》将在正式开放二级域名注册之前设立优先注册期。在这段时间内,允许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我国被联合国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我国高等学校以及我国新闻媒体等可以优先申请注册CN二级域名。同时为了确保原有三级域名持有人的利益,允许三级域名持有人在正式开放二级域名注册之前优先申请注册与其三级域名相同的二级域名。在预留、限制注册域名方面,对违反公共利益的注册实施预留或限制,包括地理区域名称、知名注册商标、有权登载新闻的网站域名等。 
    此项举措的意义已超出了技术上的域名体系"树状结构一对一(one to one)",而是在法律上保护公共利益及每一个互联网用户不会被错误引导,因为最近媒体报道的发生某搜索引掣("一对多")将"澳门"这个地理区域名称以每年5000元出售给一家浙江公司,后者准备以200倍即1000万元底价"公开拍卖",据说这个搜索引掣产品已将不少地理区域名称按每年5000元价格出售了,尽管此事与《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不是一回事,但却可以看到我国如果不在域名注册服务体系中用法律手段防止某些企业的"恶意抢注",后患便可想而知。

    第五,世界网络 中国标识.CN将迎来全球更多使用者

   最后,笔者认为,随着《开放.CN二级域名注册的具体实施方案》的实施,.CN二级域名层次少,形式简单也更便于用户使用和记忆,因此将会与全球其他国家推出本国国家二级域名受到了本国用户的普遍欢迎一样。允许注册.CN下二级域名,将会使CN域名更为简短,有利于增强中国国家域名的国际竞争力,吸引用户注册国家域名,这也是我国.CN域名管理体制应对国际域名注册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重要应对措施之一。
    综上所述,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从2002年12月12日开始,已迈进了一个参照国际惯例、符合中国国情更加高速发展的新里程碑! (沈阳)
( http://tech.21dnn.com/28/2002-12-16/81@584870.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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