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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报》记者:博客 侵权过易 维权太难

sz1961sy 发表于 2006/8/10 8:55: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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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侵权过易 维权太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8:14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记者专访“中国博客第一案”原告陈堂发——仅赔一千元,违法成本太低

  昨天,记者拨通了“中国博客第一案”原告陈堂发的电话,对他进行了专访。对于胜诉并得到1000元赔偿金的结果,陈堂发表示“勉强满意”,且“有些许遗憾”。

  博客违法举证难

 “1000元的赔偿金根本不足以对现有的网站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因此,本案的公共价值没有得到完全体现。”陈堂发坦言,与他的维权成本相比,网站公司违法成本过低。

  那么,陈堂发维权成本究竟是多少?记者了解到,整个案件的诉讼费用约为324元,由他自己承担。由于没有聘请律师,诉讼过程中的公证费1000元也由被告网站公司承担,所以表面看,陈堂发只花了数百元就赢了官司。

  “不请律师,是因为我懂这方面的法律,而且我的专业就是从事媒介研究。”陈堂发说,尽管专业的知识背景帮他省了一笔钱,但维权成本依旧高昂,花费在案子上的精力更是一言难尽。“那个帖子在博客网站隐匿一段时间后再次被公开,包括这件事情对我本人造成的恶劣影响,法院都要我来举证,这是非常困难的。”由于陈堂发在上述方面举证不利,他的部分请求最终未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网站要履行相应义务

  “现在博客上的谩骂现象很普遍,很多人认为博客没人管了。既然别人不肯站出来,那我站出来。”陈堂发告诉记者,他之所以打这场官司,是因为他坚信,不管是博客还是BBS,网络上的言论同样要受法律管束。“博客网站既然是媒体,具有公开传播信息的功能和权利,那么自然要承担管理、审查的义务。”

  陈堂发认为,对于出现在博客网站上的一些既有较强识别性的、具有污辱性的语言,网站要主动采取措施;当权利主张人发现博客有侵权行为并通知网站删除网页时,网站如果不采取措施,应该承担故意侵权的法律责任。

  提供身份证明并非法定义务

  本案中,一个细节颇值得回味。去年10月底,陈堂发曾致电网站,要求其删除帖子,但网站要求陈堂发提供身份证明。由于陈堂发未照做,所以网站就没有采取进一步措施。

  “我当时在电话中表明了自己身份,但确实没有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身份证明。因为这不是我应尽的法律义务,我当然可以拒绝。”陈堂发说,法院在审理中,也没有对他的做法提出异议。判决书中明确写道:“权利人因名誉受侵犯,提出通知或警告时,是否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目前没有法律规定。”

  法治比道德自律重要

  透过本案,陈堂发对于博客现状也有更深一层的思考。在他看来,虽然由网友发起的博客自律公约值得肯定,但面对越来越多的出格言论,以及博客上层出不穷的谩骂,侮辱、诽谤性的语言,博客对法治的呼唤要比对道德自律的诉求强烈得多。

  “众所周知,哲学家康德很推崇道德自律,但那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崇高的道德。可眼前从博客现象上折射的现实是,很多人连最起码的道德底线都无法遵守。”陈堂发认为,在博客管理上,应首先通过法治的力量,建立起一个健康向上的舆论环境。然后才有自律的基础,通过道德自律,维护相对良好的博客交流环境。

  本报记者樊丽萍

  网站声音

  网站审核先要有“尺子”

  “中国博客第一案”以中国博客网的败诉而告终,这一结果对诸多开设有博客以及BBS论坛的网站来说会产生哪些影响?这些网站是否就此愿意并可以承担起“把关人”的职责?在记者的采访中,来自网站的声音十分微弱,唯一明确的说法是,网站也在寻找网络言论的自由底线。

  审核所有内容不可能

  开设有视频博客栏目的琥播网每个月能收到网友上传的4万余条视频短片,其中60%为网友自拍,带有讽刺、批评甚至恶搞意味的占据了相当一部分。需要一定技术的视频短片尚且如此,门槛更低的文字博客每天的产出量就更庞大了。

  “要审核所有的博客内容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琥播网对外事务部经理张蓓看来,网络与传统媒体不同,它的内容的生产者可以用“无限”来形容,因此审核非网站自编自办的内容成本高得惊人。

  只是为网民搭建平台

  无限的“生产者”为网络带来了无限的信息,也带来了“把关”的难度。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尽管网站很乐于在各种场合被称为“新媒体”,但在谈到博客、BBS等容许网友自由发布信息的栏目时,它们更倾向于把自己称为“平台”。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网站负责人告诉记者,网站要依赖于网民而生存,谩骂成风的博客、论坛恰恰是聚集人气的一大“法宝”。在这种情况下,网站监管变得非常暧昧,“我们只是为网民搭建了一个平台”成了最好的说法。

  也要考虑发帖人权益

  据说在接到陈堂发要求删帖的要求时,中国博客网说了两句话:“该帖不违反发帖规则”和“要求删帖必须提供身份证明”。记者从一些网站了解到情况是,这两句话正是大部分网站的通行做法。

  目前许多网站都规定了发帖规则,但这些规则大多是一些发帖的技术性要求,而对于内容的审查或约束相当得少。业界资深人士叶舟介绍,信产部会不定期地通知各个网站需要谨慎发布的内容,对这些内容网站都会用屏蔽技术加以控制;但对于仅涉及个人或社会话题的争议性内容网站的控制会比较弱,“除了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对有争议的帖子网站一般都会予以保留,‘先上’是大家心照不宣的做法。如果有当事人要求删帖,那么网站会根据情况斡旋,但必须能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网站也要考虑发帖人的权益。”

  批评恶搞只有一线之隔

  对“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判决结果,业界人士提出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网站无法拿起审核的尺子。

  叶舟拿《一个馒头的血案》打比方:“当时就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这是恶搞,一种认为这是文艺批评。而像这样的例子在博客中比比皆是——批评和恶搞只有一线之隔。”

  有着网站工作经历和法学硕士双重身份的张蓓提出,要网站拿起审核的“尺子”,首先得有“尺子”——现在一些互联网发达的国家已经或正在制定关于数字出版的法律,而韩国则明文规定实名制上网,中国可以借鉴这些做法,以法律来解决问题。

  本报记者钮怿

  记者手记

  没有底线博客还能“博”多久?

  就在“中国博客第一案”宣判后不久,又从北京传来了一起“博客告博客”的消息,起因仍然是言辞过激、侵犯名誉。对此,记者毫不惊讶,因为在2006年风生水起的博客已经成为“侮辱的舞台,骂人的殿堂”。

  不少博客的热衷者毫不讳言,博客就是一个“想说就说”、“想骂就骂”的地方,反正过足了嘴瘾对方也不知道你是谁。网站的态度多半是暧昧,只要能抓眼球、能聚人气,那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自由”则是遮盖一切问题的旗帜。

  然而,博客的自由不能没有底线。在采访中,不少撰写过博客或浏览过博客的网友都表达了对充斥屏幕的谩骂的厌恶,特别是一些在博客上受到过攻击的网友不少都已退出了博客圈。近来,更有一些名人因不堪恶意辱骂而关闭博客。“博友”的悄然而退也许说明了一个道理:绝对的自由最终会令所有人受伤,基本规则的缺失最终会令游戏再也无法进行。

  本报记者钮怿樊丽萍

  事件回放

  网站守土失责受处罚

  网上辱骂老师“烂人烂教材”,南京大学一副教授不堪忍受学生这篇心情日记,引发中国“博客”侵权第一案。最近,审案法院对这起网络界普遍关注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博客网站守土有责,不尽管理义务传输有害信息,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博客惹祸要求删帖遭拒绝

  38岁的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陈堂发,是“中国博客侵权第一案”的原告。去年9月的一天,他在登录中国博客网时发现,在一个名叫“长套袜”的网页上载有辱骂他的言词,博客主人“K007”写了一篇名为《烂人烂教材》的心情日记,其上称:“明天要考陈堂发的《新闻伦理与法规》……于是决定看书。一遍看下来,脑子里没有任何印象……陈堂发果然是个猥琐人,从他写的书可见一斑……最烂的教材……。”接着,“K007”还指名道姓地称他是“烂人”、“简直就是流氓”。经查,日志的上网时间为去年6月24日,已经在网页上保留了2个多月。

  显然这是陈堂发所教学生的一篇网络日志,他为此十分郁闷,为了防止这篇日志进一步传播,陈堂发即刻与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站进行电话联系,告诉对方网上的这篇日志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立刻删除。但网站回答:要提供书面证明,以证实那篇博客日志侵害的人就是其本人,否则不能删帖。

  遭到公开辱骂,竟然无法制止,去年12月上旬,陈堂发将中国博客网站的运营商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人民币。鼓楼区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中国博客第一案”。陈堂发说:知道是哪个学生制作的这篇日志,从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没有将学生列为被告。

  法院判决网站负有监控义务

  鼓楼区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后,在8月2日下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7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发现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因此,本案被告应承担监督控制、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法定义务。

  在明确义务的同时,法院对有害信息作了司法界定,法院认为:有害信息是指网络系统中传播的对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合法利益构成威胁或者损害的不良信息,包括危害国家利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在《烂人烂教材》这篇博客日志中,“猥琐人”、“流氓”等词语具有明显的侮辱性质,是侵害他人名誉的有害信息。

  法院指出:承担网站监控义务的被告在接到投诉后,在发现有害信息的情况下,理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措施停止有害信息传播。但却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明而不采取任何措施,此种行为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判决被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本报记者徐亢美实习生蔡富军

  专家观点

  让博客走上法治化进程

  博客作为新兴的网络交流形式,快速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据权威部门预测,今年中国的博客人群将超过6000万。通过本案的判决,博客的注册用户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你可以自由确定发表内容,但这种自由并非不受限制,在网络上承担的法定义务与现实生活中并无区别。

  作为日志,因不为人所知,可以不加顾忌。一旦在博客站点公布于世,其行为就是向社会传播信息。“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判决向人们明确指出:博客日志中如含有危害国家、损害社会或他人合法利益的内容,就是一种传输有害信息的行为,有关机关和个人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博客日志制作者和博客网站运营者的法律责任,情节轻的承担民事责任,重的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界人士指出:“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判决使博客从道德约束,走上了法治化的进程,明确了博客网站不仅是网络日志的寄存场所,也是网络日志的管理场所,赋予了网站监督和控制的法定义务。这有助于形成文明、健康的网络风尚。他们还建议:博客网站与用户之间是一种合约关系,应通过合同约定,来告知用户法律风险及行为准则,并制定相应的违约条款,使用户慑于违约责任而不敢胡作非为。

  目前,网站甄别信息性质的过滤技术明显不足,难以承担全面审查的义务,有关人士认为,基于这种情况,让网站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较妥当。也就是说,如网站的确不知道存储的信息是侵权的,或者被通知有侵权信息后,在合理时间内加以删除,即可认为尽到了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反之,则应承担传输有害信息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徐亢美

  博客日渐增多,博客规范也须提上日程。

  

博客
http://news.sina.com.cn/c/2006-08-10/08149708629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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