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域名业界纵横眼(75)中文域名流失海外之说违反WTO及MII规则

sz1961sy 发表于 2005/10/24 21:06: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中文域名来历]
         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新一代域名,它是国际化域名(IDNs)中的一种。从1998年开始,国内外有不少于3套中文域名解决方案,最终全球互联网标准IETF组织批准选用由CNNIC主导的“中文域名”解决方案作为标准,时间是2002年10月4日。
        2002年8月1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及2002年11月22日信息产业部(MII)《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信部电 [2002] 555号)公布则从立法角度保证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络(同时也是世界网络一部分)确保它的合法性。
        换句话说,中文域名技术上达到全球互联网标准、法律上有中国法规支持与保障“双重保险”。
         [WTO基本原则]
         作为WTO成员国,下列《WTO协定基本原则的商法分析》(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5%5C9%5Cwa88932431381929500210336.html )常识是很有必要了解的:
         WTO协定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既是WTO运营的规则也是各成员履行WTO协定义务和行使权力、制定各国国内法的国际法依据。这些原则包括:非歧视待遇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等。而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准则,它包括:利润****化原则,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安全原则等。从表面上看,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有着本质的不同,但实际上二者具有“异曲同工”的特性。
        其中,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地削减关税和减少其它贸易壁垒,扩大成员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从商法角度讲,公平竞争原则即商法中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可分为:平等交易原则,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要求商主体的交易地位是平等的,即其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等同的。WTO所倡导的消除歧视待遇、约束国营贸易等反映了平等交易原则的内容。诚信原则强调了商主体的社会责任,即两主体在追求利润****化时,以诚实信用的方法进行交易,任何欺诈或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倾销、补贴、限制性商业惯例、滥用垄断优势地位、侵犯知识产权、排他返授条件以及强制一揽子许可等行为即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情势变更原则则是指在商事合同订立后,因情势变迁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间之事由,致使发生非双方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势,该当事人可以请求合同内容的变更。WTO允许各成员实施保障措施,其根本原因正是基于情势变更原则。

         [MII中文域名注册规则]
         有人说,互联网是中国最早(提前)迈进WTO的产业,这话一点不假。以中文域名注册规则为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了规范域名的注册和管理,根据MII《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制定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http://www.cnnic.cn/html/Dir/2003/10/29/1105.htm )涉及的域名体系遵守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此《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它对注册者注册中文域名规定流程如下:
        第四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五条 申请者申请注册域名时,可以通过联机注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递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提出域名注册申请,并且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域名注册协议。
        第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表内容应当包括:
        (一)申请的域名;
        (二)域名主域名服务器和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
        (三)域名持有者的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行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以及认证信息;
       (四)域名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所在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址、电话号码以及传真号码。
       第七条 申请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一) 遵守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和规定;
       (二) 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 遵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修订后的版本;
        (四) 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告知域名申请者。
        第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且根据《管理办法》对域名进行审核。
        第十条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域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删除。域名申请者或者持有者对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删除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请域名主管机关复审。

        简单地说,全球任何一个“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均可以向“(CNNIC)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递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提出域名注册申请,并且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域名注册协议。”,只要注册申请获得批准(那怕是一分钟时间),从批准哪一刻起就是合法拥有使用该中文域名权限。
       
         [荒谬的流失海外之说]
         回过头谈本文主题,近几天《“端午节”中文域名遭韩国公司抢注 》从新浪、 天极ChinaByte、搜狐、博客中国等一直流传开,讲的是韩国YunHeeCo,Inc公司把中文域名“端午节”注册下来。 这是一条很正常中文域名注册新闻,用“抢注”一词尚且可以接受,但是如果象下面《新闻晚报》记者时晔 通讯员万红 2005年10月22日写的《端午节中文域名流失海外 遭韩国公司抢注》(http://xwwb.eastday.com/eastday/node83777/node83790/node94445/userobject1ai1568567.html )标题及内容:
         晚报讯“端午节”网上中文门牌号突然流失海外。日前,就在联合国即将于11月公布申遗结果的前夕,域名注册机构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传出消息,“端午节”突遭韩流侵袭,韩国某公司秘密出击,抢先将“端午节.CN”这一中文域名收入囊中。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whois(域名查询系统)查阅,“端午节.CN”已经于2005年10月13日被注,注册者信息显示为“YunHeeCo,Inc,R.O.K.”,系属韩国企业,注册时间为一年。而就在近日,苏州也正式就端午节、苏州评弹向文化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湖南岳阳、湖北秭归等省市激烈反应,纷纷抢夺端午节的归属权。
  韩国公司抢在结果公布之前注册“端午节.CN”这一中文域名,意味着韩国率先占据了“端午节”这一传统文化品牌在互联网上的阵地。  

         笔者认为这篇报道很荒谬:
         首先,它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待遇原则” ,“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因为根据MII《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CNNIC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没有禁止韩国企业注册中文域名,当然更不会禁止韩国企业注册中文域名“端午节”。媒体叫嚷“端午节”网上中文门牌号突然流失海外是不懂WTO原则的乱讲。
        其次,中文“流失”通常指贵重物品,例如文物,被人强行抢掠走。而 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新一代域名,它是国际化域名(IDNs)中的一种。如果说外国企业合法注册一个中文域名“端午节”叫咱们“流失”了,那么这不是迫咱们信息产业部(MII)及CNNIC禁止批准外国企业合法注册中文域名吗?!媒体这种说法一点法制观点都没有。
        最后,信息产业部(MII)及CNNIC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及《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并没有判断用户合法注册的中文域名作用(用途),只是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
        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本文因为今天(10月24日)下午14时32分13秒一位网友在QQ里讲:
        老沈,“端午节.cn”被人抢了,我也抢了一个“清明节.cn”。
         
         笔者觉得有些人受上述报道误导了,特写此文谈点自已看法。

        沈阳 shenyang@sz1961sy.com  2005-10-24 17:23 写于北京家中

        [本文作者为《中国域名经济(2002-2003年版)》主编、《中国域名经济(丛书)》总策划兼编委之一、中国版权协会(CSC)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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