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透视网尚维权行动( 8 )九州梦网剑峰相对

sz1961sy 发表于 2007/9/5 22:44:00 阅读全文() | 回复(4) | 引用通告() | 编辑

    [江浙之行感受版权维权艰辛]
    从9月1日晚乘火车离开北京,到今天已经第5天了,且从江苏苏州庭审现场听审转移到浙江宁波第二个案子的即将开庭旁听(原告都是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几天与涉案一些人员、包括网尚竞争对手、江浙之外被告面对面、电话、QQ、MSN等沟通,整体上讲,网尚维权行动可以用“举步艰辛”、“困难重重”、“维权成本巨大”这三个词组进行描述。
    以笔者个人分析,可能原因是:我国刚刚成为国际版权条约成员国,公众对版权的概念、提供服务相关机构对侵权伤害的意识、有些行业组织对于版权权利的理解、甚至个别主管单位对于维权的态度,方方面面影响了公众对知识产权(版权)在现代文明社会进步中的价值观与创造意义的意识。因此这是一个艰巨的公民素质教育社会工程。非网尚公司此一举而可以尽其功的效果

    [网友提供九州梦网律师函]
    离开北京前的2天,即8月30日下午2时许,有一位网友、或者说自称是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竞争对手公司员工主动向本人提供了一份原件扫描《律师函》,是由“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王萱律师”于2007年8月20日具函给“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函件,函中王萱律师提及代表经营网络影视服务商“九州梦网”--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拥有独家版权的电影《醒狮》、电视剧《奋斗》遇到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就私自通过其“中国网吧院线”向北京、武汉、广州等地网吧提供该影片的点播服务谋利的侵权事宜,要求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收到律师函3天内给予回复,否则将向人民法院提起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帀的赔偿诉讼请求。
    因为这是一份原件扫描《律师函》,本人相信它的真实性,但是由于涉及案件,为慎重起见,笔者先后作了2次印证行为:
    1、8月30日下午16时13分26秒(当天手头日常工作刚告一段落时),拔通了《律师函》上所留王萱律师联络上海手机,尽管接通了,但王萱律师却没有接听。16时18分36秒本人手机接到王萱律师手机打来电话,尽管因王萱律师地处地铁中、周围环境澡杂而听我讲话比较吃力,但是我们双方沟通内容都听得很清楚。 在4分01秒通话中,王萱律师首先十分意外她发出的《律师函》竟然会在短短10天时间就流入媒体背景的人手中,更弄不明白我这么快时间就可以找到她。在本人作了简单说明之后,她告诉本人:《律师函》已经发到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而网尚公司也依时回了话,但是没有表态会采取什么积极回应行动。笔者还向王萱律师询问了二个问题:一是是否了解网尚公司已在宁波市中院起诉“九州梦网”一事,王萱律师很肯定地说另一案她一点不了解。二是“九州梦网”是否已经委托协力律师事务所起诉“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而且己经被法院受理。王萱律师说:“九州梦网”现在还不够法律证据起诉网尚公司,“因为公证材料需要一定时间准备”。因王萱律师地处地铁中、周围环境澡杂,这样我们暂时没有更多交流信息,但是她答应一有新的案情信息将会与本人交流。
    2、8月31日上午,本人打电话向“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法务的张铮先生询问“九州梦网”发出《律师函》一事,他说:已经在收到《律师函》之后电话联系了王萱律师,表示会积极配合她工作,同时依据正常法律程序,希望授权律师再补充相关的“权利拥有证明书”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给“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王萱律师”的代理权授书。但是,到笔者打电话询问为止,“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务部并未收到相关材料,因此无从配合对方开展调查工作。
    
    [浙行媒体同行求证互诉事实]
    9月5日下午,在本人在宁波市准备明天到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旁听“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著作权及链接权一案时,有媒体同行给笔者提供了一个信息希望本人求证一下:
    媒体朋友说:“近日,笔者得到了九州梦网状告北京网尚侵权的一份律师函,九州梦网要求网尚立刻撤消其侵权影片、做出书面道歉并赔偿100万元的损失费,这是网尚自电影《无极》侵权案以来第二次成为被告。(http://bbs.cfan.com.cn/thread-595455-1-1.html)”这个属实吗?我们在杭州有个记者站同事可能会写。如果你那里愿意提供素材的话。

    沈阳说:《律师函》怎么成为“被告”了?据我打电话问了,仅仅准备材料而已。

    [IT网媒把律师函当诉状传播]
    到2007年9月5日 18时37分,《百度新闻订阅》推送来“中关村在线”《网尚盗版,遭索赔一百万》一文,显然,这家由美国ZDNet(全球第二大IT专业媒体)全资控股的IT网媒编辑,把BBS上观点编辑成新闻了,把《律师函》当作法院受理的一个已经立案《诉讼状》进行传播。这么传播法,确实很不严谨,会误导公众、也有损美国ZDNet作为全球第二大IT专业媒体的品牌公信力。
 
    [网尚维权九州梦网剑峰相对]
    笔者一直没有传播网尚与九州梦网之间的案情细节。但是从“中关村在线”《网尚盗版,遭索赔一百万》一文中传播的信息来看,“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作为同质同业声称对方侵权并已经或者即将采取诉讼行动:
    一方面说明网尚维权与九州梦网已经到了“剑峰相对”希望借法律之剑决一高低阶段;
    另一方面是说明媒体中也有各种欠缺严谨的信息开始在传播,可能会误导公众,值得媒体从业者以对公众负责态度去披露;
    最后一方面是中国作为WTO成员国、又从今年7月起成为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简称“互联网条约”)签约国,我们的现行法律法规对相关的权利人保护是配套完善的。中国大陆的维权行动反应特别备受海外媒体关注,我们每一个公民有责任在传播相关信息时以国家形象为重,别给自己国家的形象涂黑。

    沈阳(网名:sz1961sy)
    2007年09月05日  22:37 写于浙江宁波市酒店

Re:透视网尚维权行动( 8 )九州梦网剑峰相对

刘紫航(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9/6 9:42: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支持前辈,加油,加油,前辈辛苦了

Re:透视网尚维权行动( 8 )九州梦网剑峰相对

EviLikE(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9/5 23:19: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维权是必要的,针对国内的版权保护环境来看的话,维权就变成了烧钱.

Re:透视网尚维权行动( 8 )九州梦网剑峰相对

鞋头上的土(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9/5 23:13: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我顶!

一切都是为了钱,唉!

Re:透视网尚维权行动( 8 )九州梦网剑峰相对

眼神儿(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9/5 23:06: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支持沈阳.....沈阳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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