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法制日报》陈建民:司法非约束网络表达的惟一渠道

sz1961sy 发表于 2006/9/14 9:44: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2006年09月14日 09时44分59秒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博客沈阳诉博客秦尘侵犯名誉权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被告博客秦尘侵权行为成立,并且被告因为该侵权行为的成立应在网上发表致歉声明,该声明要保留30天。据称,这件案件是博客诉博客的第一案。

当人们有了更多畅快淋漓的表达渠道,当社会已经进入公民写作的Web2.0时代,当IT人士期望博客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时,不要遗忘,法律从来没有走远:即使在虚拟的博客空间,任何人的言行也不该是信马由缰的肆意乱为。藉此个案,我们约请各方专家探讨博客规范的有关问题,希望能够促进“博客”在法治中自由表达、在规范中有序发展。

——编者的话

司法不是约束网络表达的惟一渠道

本报特约评论员 陈建民

    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底线,但不是人们自律的底线。我们不能指望动辄利用司法资源来维持网络平台上言论自由的法律底线,而更应期待的是各位博客在网络上能够更加自律

看到这一报道,我首先感到的是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案决具有创造性,因为多年前我曾经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参与代理过一件网络著作权案件,该案件的原告在胜诉后,获得的道歉声明仅在网络上被要求保留24小时,显然本次涉及网络侵权行为的消除侵权影响的责任方式更加符合网络的特点。

网络是一个开放、可以被免费使用的言论平台,这个平台使一些没有机会在公共媒体上说话的人有了说话的机会,而且无论你是什么人,你在社会上具有什么地位,你的收入多少,都可以利用网络发出声音,表达自己的思想,甚至可以说一些本来只对自己说的话,例如博客。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络是平等的、自由的,可以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言论自由和平等的交流平台。

能够利用网络这个平台表达自己的思想是社会的进步,能够将原本是日记一类的东西公开上网提供作为公众阅读的对象,表现了中国人民在表达上的勇气,表明人们之间的交流更加直接,个性也更加张扬,好的博客也给读者带来喜悦的感受。我也是博客的热心读者,常常还为能够读到一些有个性的博客文章而感受喜悦和快乐。

但是在这样一个平台上,除了要表达的自由之外,还需要什么?我想,这就是第一件博客诉博客案件带给我们的深层思考。从法律的角度讲,只要有权利,一定就有义务,义务的实质就是对权利的限制,如果权利不加以限制,就一定会出现权利的滥用。每个人的思想是自由的,但是表达并不是完全自由的。一个人在自己可以控制的传播空间,可以进行任意的表达,但是如果在公共领域或者个人不能完全控制的传播空间,表达就不是自由和任意的了。因为在这样的空间里,存在的并不只有表达人,还会涉及到其他人。网络就是这样的一个具有公共传播性质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每个人的表达必须有一定的底线,这条底线就是法律,法律以不侵害别人的名誉、荣誉、隐私等作为表达的底线。因此,在网络上进行表达不能仅追求表达的自由,而且还需要每一个表达的人对自己的表达进行自律,即进行必要的自我约束。自律以法律为底线,以良好的表达为高尚的道德境界。良好的表达就是要提供良好的思想,表达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对美好理想的追求、对丑恶的鞭笞等,反之如果对人的权利的不尊重,对美好理想进行践踏,对丑恶推崇,即使没有触犯法律底线,也肯定没有达到良好的道德境界。

我又迅速地在网上搜索了一下,便发现这件据说已经持续了14个月的案件似乎并没有终结的意思,博客秦尘虽然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输掉了官司,但是在其博客上他还是对一审判决作出了“这是一个不公平判决”的评价,并且由他作为原告起诉博客沈阳的案件也即将于9月14日在扬州的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就此又要发生面对面的交锋。交锋结局很难预测,但可以肯定这是一场对于双方都不轻松的交锋,无论结局如何,其实没有真正的赢家。

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底线,但不是人们自律的底线。我们不能指望动辄利用司法资源来维持网络平台上言论自由的法律底线,而更应期待的是各位博客在网络上能够更加自律,追求美好的表达而能够使社会变得更加美好。从这个意义上讲,真心希望两位博客不要再继续纠缠在官司中,而应该握手言和,并从此能够约束自己的表达自由,尊重所有可能被自己表达所涉及的人的人格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且向公众提供良好的阅读。

 作者:陈建民
 来源:法制日报

(http://www.gog.com.cn/jq/j0603/ca1024558.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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