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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日报》李国惠: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宣判 "秦尘"被判公开道歉

sz1961sy 发表于 2006/9/12 10:59: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2006年09月12日 10:59:29   

       新华网天津频道9月12日电 曾连续报道的“国内首例博客诉博客案”终于有了一审判决结果。11日下午两点,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小博客“秦尘”在博客网博客专栏内向老博客沈阳公开道歉30天,并赔偿其公证费1010元。

        老博客沈阳发现小博客“秦尘”发表了很多“指名道姓侮辱自己人格”的文章。由于该博客的托管网站博客网未及时删除这些文章,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极大伤害的沈阳,将“秦尘”以及博客网告上法院,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告名誉、消除侵权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博客“秦尘”真名为张明,其所撰写及转载的文章虽然发布于其本人的博客专栏内,但鉴于博客网系开放性网站,张明应对其所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诸如“沈阳除了博客痴呆症外,还有‘狂犬病’”等评价内容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评价范畴,且脱离了事件本身,法院认为已构成对沈阳人格利益的侵害。

         对于博客网而言,法院认为其所应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非结果责任。博客文章对于其他民事主体名誉利益的侵害,其评判依据除特定文字外,还应借助于当事人的信息反馈。据查博客网的侵权文章现均已删除,现有的证据无法印证沈阳向博客网公司进行投诉,故沈阳要求博客网公司也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秦尘”在博客专栏中所发表的文章使用了侮辱性词句,上述内容经公开传播就会使沈阳名誉利益受到侵害。因互联网中的内容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沈阳公证的费用属于取证的合理支出。故对其要求赔偿公证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秦尘”发表于博客网上的侵权文章现已实际删除,且原告沈阳就侵权内容给其造成严重后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据此判决:张明(“秦尘”)连续30天在博客网博客专栏内刊登向沈阳的致歉声明,赔偿沈阳公证费1010元、负担本案的受理费410元,驳回沈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就审判结果记者采访了本案的三方当事人。小博客“秦尘”认为:沈阳起诉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我赔钱,并不是为了什么互联网的文明,我已经向沈阳道过歉了,现在应该是他先向我道歉才对。至于是否上诉,我还在考虑中,但是我在扬州维扬法院起诉沈阳名誉侵权的案子已经快开庭了。

        老博客沈阳表示,至于是否提起上诉还要和律师研究。

        博客网代理人的观点则是:法院已经认定了博客网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对于沈阳和“秦尘”之间的问题不做评价。(李国惠)(完)

稿源: 天津日报网  编辑: 金鑫

(http://www.tj.xinhuanet.com/2006-09/12/content_8016902.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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