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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晚报》程越华:《走上被告席的博客写手》追踪博客秦尘一审败诉

sz1961sy 发表于 2006/9/12 15:25: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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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上被告席的博客写手》追踪博客秦尘一审败诉
作者:记者 程越华 日期:2006-9-12 15:29:25

    本报讯  (记者程越华) 8月24日,本报以《走上被告席的博客写手》为题,报道了国内首例博客告博客侵犯名誉权案。9月11日,该案一审判决:原告沈阳胜诉。
    据介绍,原告沈阳为博客中国的早期注册用户。他在浏览网页时,看到了许多关于贬低他人格的文章。如《秦尘:沈阳式路演该停停吧!!!———大过年的,沈阳发什么疯》《敬告沈阳妻子Francy王昱人:管好你丈夫的嘴》《透视兽医网虫(总论):沈阳,为什么大家都讨厌你呢》《透视兽医网虫(一):扒沈阳的皮》等。
    经确认,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历史系2002级学生张明,在2005年至2006年间,以秦尘为网名,在网上发布了以上文章。沈阳认为,这些文章用了极其恶劣的词语,对他进行侮辱、诽谤,使他的名誉受到极大伤害。因此将秦尘(张明)和北京博客网一并告上了法庭。
    8月18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为此案系国内首例博客告博客侵犯名誉权案,引起海内外诸多媒体关注,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9月11日下午,张明告诉记者,他暂住在扬州市,未能到庭听取判决。海淀区法院委托其暂住地法院将判决结果告知了他。
    法院认为,法律禁止以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形式对他人名誉进行侵害。张明撰写及转载的文章虽然发布于他本人的博客专栏内,但鉴于博客网是开放性网站,文中内容具有广泛传播的效果,因此法院认为张明应对所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张明赔偿沈阳公证费1010元,承担诉讼费44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张明在博客网专栏向原告沈阳道歉30天。
    因互联网中的内容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沈阳对侵权行为采用公证的形式予以固定,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取证的合理支出,所以法院判决张明赔偿沈阳公证费1010元。
    博客网公司表示,鉴于博客网用户可自行编辑、发布图文的特殊性,公司仅对相关内容进行事后监管。如文中涉及侵犯名誉权的内容,有赖于当事人投诉,但沈阳没有向博客网进行投诉,因此法院判决博客网公司不承担责任。
    张明说,在他与沈阳的争论中,沈阳也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他已反诉沈阳,扬州市维扬区法院已立案。9月14日下午3时,该案将在扬州市维扬区法院开庭。
    为什么要反诉?张明说:“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沈阳是一名年届不惑的千龙网博客副主编。为我们之间的纠纷,我向他道歉过多次,可他最终还是将我们的纠纷诉诸法律,我为此失掉一份好工作。因此,我要反诉他。”

(http://tznews.cn/html/shehui/2006-9/12/15_29_36_40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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