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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李洋 史艳菲:《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宣判 "秦尘"网上道歉》

sz1961sy 发表于 2006/9/11 16:15: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中国法院网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宣判 "秦尘"网上道歉

法院认为,本案侵权内容以非财产方式承担责任足矣

作者:李洋 史艳菲  发布时间:2006-09-11 16:15:17

中国法院网讯   9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首例博客告博客案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决被告张明在博客网博客专栏内刊登向原告沈阳的致歉声明,并赔偿其公证费1010元。原告主张的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得到支持。中国法院网曾对该案的审理进行了网上直播

    原告沈阳是博客中国的注册用户,在博客网页上看到作者为秦尘的文章内容涉及对原告人格的贬低,经调查确认秦尘即为被告张明,且这些文章已通过数十个网站予以转载。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其誉权的侵害,故起诉要求被告张明和被告博客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被告张明辩称,他是在原告任意公开双方的聊天记录,对自己进行人身攻击的情况下,被动撰写了对沈阳的文章。现这些文章均已删除,其他网站的转载是自己不能控制的。被告张明又称曾于2006年1月15日先后向博客网公司投诉并提出和解,但文章均被博客网公司删除。此后又向原告沈阳发送过致歉的电子邮件,但对方均未接受。

    被告博客网公司辩称,由于博客业务是用户自己注册电子信息存储空间后自行在该空间内编辑并发表图文的技术特征,被告公司不可能在发表前监管而只能对已有的图文进行事后监管。鉴于无法对博客文章的内容及指向的人物属于真实或是虚拟的做出判断,只有权利人受到侵犯时通过投诉途径向我公司提出投诉,但被告公司从未接到过原告沈阳的任何投诉。沈阳所诉的5篇侵权文章中有3篇已被原告公司在发表当日和第二日删除,另2篇系被告张明自行删除,故在本案中被告公司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明对其在博客网上曾使用“秦尘”署名先后撰写4篇文章,转载1篇文章的事实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张明所撰写及转载的文章虽然发布于其本人的博客专栏内,但鉴于博客网系开放性网站,张明应对其所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明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就沈阳侵犯其名誉的文章内容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此外诸如“沈阳除了博客痴呆症外,还有‘狂犬病’……”评价内容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评价范畴,且脱离了事件本身,法院认为已构成对沈阳人格利益的侵害。

    博客专栏属于开放性信息交流平台,用户通过注册申请即可获得独立的信息发布空间,实现自拟图文等内容的公开表达,具有广泛、及时、互动等传播特点。因此,对于博客网的管理者而言,其所应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非结果责任。博客文章对于其他民事主体名誉利益的侵害,其评判依据除特定文字外,还应借助于当事人的信息反馈。据查博客网的侵权文章现均已删除,现有证据无法印证沈阳曾因所诉文章对其名誉侵权向博客网公司进行投诉。

    经法院确认,被告张明在博客专栏中所发表的文章使用了侮辱性词句,上述内容经公开传播即会使沈阳名誉利益受到侵害。因互联网中的内容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沈阳对侵权行为采用公证的形式予以固定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取证的合理支出。

    博客在网络环境中属于相对独立的个人开放空间,使用者利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实现互动学习和思想交流等功能。因其发布主体的广泛性,使其侧重于对信息的分享并为阅读者提供多种观察事物的角度,所涉内容因此并不具备权威性和排他效果,故法院认为本案中涉及的侵权内容以非财产方式承担责任足以使受害人名誉得到及时的权利救济。本案中张明发表于博客网上的侵权文章现已实际删除,且原告沈阳就侵权内容给其造成严重后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三方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上诉。

    

编辑:薛勇秀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16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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