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起诉张明(“秦尘”)及Bokee案始未(9)有胆公示愿成“被告”又不想当“被告”事实调查

sz1961sy 发表于 2006/8/23 13:35: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关于本系列说明]

        1、它向公众陈述笔者从2006年2月22日递交诉状到3月1日被法庭受理之后整个案件的始未。
        2、本系列内容都以事实为依据陈述,这些事实包括:网上尚存网页、本人存档证据、公证书、调查结果、2006年8月18日第二次庭审记录,媒体公开材料。
        3、本系列内容如果有质疑,可向本人咨询:邮箱
sz1961sy@sina.com 
        4、本系列内容不对本案以外其他案件作混淆式交代,如果有新案情,将另开一个系列。
        5、本案是2006年2月22日递交诉状止发生的一个案情,因此请访问者留意它的纠纷发生事实时间。

         特此说明。

         [********位代表三方公示愿“成被告”博客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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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视兽医网虫(一):扒沈阳的皮
        作者: 秦尘 | 2006年01月15日11时31分 |   
         一文,作者 秦尘(即本案第一被告张明)很有斗志地写道:

         沈阳说要告我,呵呵,告吧。要告我的学校、博客网,呵呵,告吧,我等着你的传票。有本事,使出浑身招数出来,找你的狐朋狗党将这件事见报纸、见媒体。让公众看看,一个45岁的老网虫攻击、诽谤一个年轻的博客的丑行,让大家看看,一个在互联网混了那么多年,没出息的老东西。

        我再强调一下,博客专栏编辑请不要随便删我的文章,请按照博客专栏协议办事。

        这一段话张明(“ 秦尘”)在法庭上否认是他写。其实也不符合事实,因为此文大部分来自“肖容”,但是至少最后一段是“ 秦尘”所写。这一点从上下文表述内容可以明显分开便明白。这是一个已经公证的事实。

         另一方面的间接否定张明(“ 秦尘”)在法庭上说此文是来自“肖容”,由“要告我的学校”一句可以证明,“肖容”不是在校大学生,他笔下可以写“沈阳说要告我,呵呵,告吧。要告博客网,呵呵,告吧,我等着你的传票。” 但是没有必要写“要告我的学校”这一句在校生口气用语,这是一个法律逻辑问题,因此********位代表三方公示愿“成被告”博客事实证据便毫无疑义地出自张明(“ 秦尘”)笔下。

         [本人只能满足“第一被告”公示愿“成被告”遗憾]

         今天笔者必须在此深深地向张明(“ 秦尘”)同学表示遗憾的是,即使有那么多位专业律师支招,也达不到阁下“下战书”希望把扬州大学、培养您成为学士的母校一齐告上法庭的要求,因为这里有几方面原因:

         一是阁下如此虎胆拿培养您成为学士的母校去招人起诉,于理不容。本人事实上也在 2006年1月15日先后向扬州大学有关方面作了提前一周函告。这是每一个受过高等教育、懂得“校训”、明白“师道尊严”礼教、必须尊重学校尊严的人的修养。这一点本人已经尽了义务。
         二是起诉扬州大学找不到证据。可惜阁下又不提供点起诉扬州大学证据。因此比校有难度。
         三是依阁下公示起诉扬州大学,是比较难被法庭法官采纳,胜诉机会少。
         四是其实阁下无资格用自已行为可能存在过失(今天为止本案未判决,只能用“可能存在”一词作描述)让“学校、博客网”去当您责任转嫁方,更加代表不了“学校、博客网”去找原告、让“学校、博客网”去成为被告。从这一点出发,足见阁下饱读历史却欠缺律理常识。(BTW:博客专栏协议 也无此一条)

         [有胆公示愿成“被告”又不想当“被告”事实调查]

         在2006年8月18日本案庭审时,“第一被告”一再认为他通过3次道歉不被原告(本人)接纳而表示愤慨。

         其实,从本案按照“第一被告”导演指引,把它侵权事实公证(这需要成本)、请专业律师出诉状(这需要成本)、先后向2个法院申请受理(这需要成本)、交换证据(这需要成本)、二次开庭(这需要成本),这一系列需要成本的过程。

         本案“第一被告”阁下认为过去写写无妨(现在也一样心态写写无妨),伤害无过,只愿“赔双鞋”又“替天行道”。如果中国数千万Blogger都是这么弄弄Blog,大家想一下

         这个Blog社区存在的法律博弈,ID与ID之间、对ID背后的人与人之间、Blogger与BSP之间、咱们纳税人的钱建立的法院、法官公众成本,是否都是不公平的(?!)。

          这就是关于“博客告博客案”的此环节问题事实调查。

          沈阳(网名:sz1961sy  bj1961sy)
         2006年8月23日  13时28分  写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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