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IT时代周刊》常拿“过气”法规说法?!

sz1961sy 发表于 2005/12/9 15:23:00 阅读全文() | 回复(1) | 引用通告() | 编辑

域名业界纵横眼(81)  《IT时代周刊》常拿“过气”法规说法?!

        [《IT时代周刊》自我介绍]
       《IT时代周刊》是一本以信息产业为平台,以新闻为导向的商业杂志。高起点、国际化。第一时间报道信息产业界的重大事件和人物。  
      《IT时代周刊》以调查见深度,以分析见独家,以商业故事见功力。还原新闻真相,追求新闻理想。一流记者遍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香港、西安、成都等地。80%的文章来自记者第一线的报道。

        [笔者对《IT时代周刊》印象]
        从《IT时代周刊》创刊不久,笔者就有幸一直收到赠刊,一直都是它的忠实读者。加上此份杂志上有不少专栏作者、多位记者都见过面,常常有机会联络,因此个人还是挺喜欢阅览它,从中增长常识。打个比喻,笔者觉得它是IT刊物中的《21世纪经济报道》。

        [粤语“过气”是普通话啥意思]
        《IT时代周刊》总部在广东,笔者也是广东人,用“过气”一词广东人都明白什么意思,但是今天还是专门找出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岭南三通语言工具书系列之一”、杨明新著《简明粤英词典(A concise Cantonnese-English Dictionary)》(ISBN 7-5361-2350-7)一书第103页解释:
        “过气”{guo hei 戏} to refer to medicine that has been kept too long and cannot be use={普}过时无用的。

        [难解的常拿“过气”法规说法]
        1、2005年10月20日出版新编第090期第20至21页《上海峰众炮轰CMCA 移动商务市场争夺硝烟再起》(记者/郝婧妤、责编:李琦)一文中有这么一段:
        “这场纷争仿佛使人们看到了几年前3721和CNNIC为互联网中文域名之争搅起的硝烟,然而争到今天,中文域名注册也并未设立标准,依然是双方各自发展”。
        为此,笔者给曹健总编辑和此文责编李琦先生发了一封邮件,内容如下:
        Sent: Wednesday, November 02, 2005 11:22 PM
        Subject: 供参考
        IT时代周刊:
        好!
        附上刚阅览到贵刊一文中关于3721 VS cnnic“中文域名”之争的记者一文,以本人的资料,可以说:贵刊该文犯了不尊重中国政府法规现状的说法。
        1、3721 VS cnnic是“网络实名”(地址栏搜索)与“通用网址”(Keywords),都不是“域名”。
        2、“中文域名”是IDN,是IETF标准,中国MII法定4种域名之3种。
 
        本人今年初也写MOBNIC系列报道,对这些AQA(欧洲叫法)服务写了数万字。
 
        建议贵刊记者(特约)今后写域名方面文章找一些真正专业人士审核,因为贵刊己不是第一文乱写(评)域名方面文章了。
 
        特此
 
                建议!
 
 
        沈阳 先生 (网名sz1961sy) 敬上

       2、 2005年12月08日 16:43 IT时代周刊《提前防范 别让你的域名被“劫持”了》(文:王艳睿)(http://home.donews.com/donews/article/8/88198.html )一文中有这么一段:
       “目前,在有关域名抢注争议方面的司法实践,各国主要是依据商标法或关于商业标专保护方面的法律。因此,还没有形成有关域名方面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对防止域名抢注的现象保护十分不力。中国出台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禁止转让或买卖域名,有了这一条,就能够比较有效地防止域名被恶意抢注的情况发生。但在域名申请的实际工作中域名被恶意抢注的现象还是存在。如果国家还不能有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即便是有天涯社区的前车之鉴,也不过是一声叹息和等待下一声叹息。”
        笔者在文后加上评论(http://home.donews.com/cgi-bin/forum.fcgi?sw=151&postid=583152 ):那门子法规?这份杂志的编辑如此喜欢拿过期制度讲现在事件,真难明白!?
         几个网友也表达同样看法:
         * www.it-idea.com 吴 大 伟 :晕,现在编辑的知识水平,不得不让人感到。。。
         * oo 欧阳继承:哈哈,我只扫了一眼文章,一看就知道是对域名很菜的人写的。难得楼主对域名这么熟悉还要看完再加评论。
        
         其实,有关天涯域名(tianyaclub.com)被劫事件《IT时代周刊》上海记者陈鸣
在11月15日己专门来电聊了近一个小时电话,与笔者就天涯社区域名被挟持事(案)件交流了一些看法,笔者根据记忆、电话中陈述的一些本人观点写成了《天涯社区域名被挟持事件跟踪分析(3)》一文,供对此事(案)件感兴趣的人士参考。
        那么《IT时代周刊》王艳睿一文《提前防范 别让你的域名被“劫持”了》到底有什么问题在误导公众呢?笔者认为有下面五个方面:
        第一,分不清美国管辖的gTLD(.COM)域名与中国管辖的ccTLD(.CN)域名
        天涯域名(tianyaclub.com)属于ICANN授权美国VeriSign作为注册局,依据美国法规管辖的域名。中国任何一部国内法规都无权对gTLD(.COM)域名的注册规则作最终解释,唯一有管辖权是.COM域名的注册商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http://www.cnnic.cn/html/Dir/2004/11/25/2592.htm )向信息产业部批准并在域名注册活动中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拿中国法规去“强行”管辖美国管辖的域名
        根据国际法规则,各国国内法规无权去“强行”管辖他国的民商活动。具体讲,天涯域名(tianyaclub.com)属于ICANN授权美国VeriSign作为注册局,依据美国法规管辖的域名。在中国只有ICANN授权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才能就此域名进行仲裁,当地法院受理此案也必须根据ICANN在1999年10月24日生效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颁布并于2002年2月28日生效实施的《补充规则》,解决诸如.COM、.ORG、.NET等通用顶级域名(gTLDs)争议判定,绝对不可以拿中国出台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去作为判案依据;

        第三,拿中国“过气”法规去管辖美国管辖的域名
        中国出台过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那是八年前的1997年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务院信息办)用“国务院令”名义发布的,在2002年8月1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已经将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废止。在2005年12月《IT时代周刊》文章中拿中国“过气”法规去管辖美国管辖的域名显然是“无知者无畏 ”之说。

        第四,中国域名管理法规己分别在2002、2004年二次新颁布
        事实上,2002年8月1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在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时,己公示“2002年8月1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同时废止”(http://www.cnnic.cn/html/Dir/2004/11/25/2592.htm )。

        第五,2005年12月说“禁止转让或买卖域名”之说完全杜撰
        在2005年12月《IT时代周刊》文章说“禁止转让或买卖域名”,如果说是指天涯域名(tianyaclub.com),那么十足是杜撰:.com域名约4000多万个,从它商业化运营起便允许转让或买卖,时间己有10年。
        CN域名至2005年11月底止注册量己超过100万个,CNNIC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在2004年12月制订的《域名交易服务规则》(http://www.cnnic.cn/html/Dir/2004/12/28/2678.htm )己于2005年2月4日起生效。《域名交易服务规则》第三条 CN域名交易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除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不得交易的域名,凡处于正常状态的域名均可依本规则的规定进行交易。
        由此可知:王艳睿《提前防范 别让你的域名被“劫持”了》此文从.com域名到CN域名的注册管理历史与现实角度,都是胡编杜撰。

        [几点看法]
        1、《IT时代周刊》关于域名、网址问题的文章己陆续发了不少篇文章,但是每一次都是有政策、法规的常识性错误表述误导公众,值得《IT时代周刊》曹健总编辑反思。
        2、域名、网址问题是两个不同互联网技术背景应用,域名是互联网资源性技术,是基础技术问题政策配套相对而言属于国际、国家都立法,是“公有协议(国际、国家认可,公众必须执行技术规范)”,网址问题基本是网站网页、终端寻址技术,绝大多数处于企业级“私有协议”水平,国际、国家不参与认可,公众也不一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则,很多方案之间往往不兼容甚至对抗,走上技术规范之路往往有各种因素而迟迟实现不了。
        3、域名技术、政策问题是一门相对于其他IT技术、政策问题更专业的冷门,不少东西不可用“大IT”概念去推理或者套用,否则会误导公众出现“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结果。在全球顶尖的域名技术、政策问题专家有一个Blog,网址是  www.circleid.com ,更多有关全球的域名技术、政策问题相关网址可访问笔者夫妇Blog(http://w.org.cn )中相关网站(Working Web)友情链接。
        4、希望《IT时代周刊》今后尽量少再出现这些影响自己刊物形象的文章。

        更多作者文章请访问 http://w.org.cn

        沈阳 sz1961sy 2005-12-9  15:23 写于北京家中。

       [本文作者沈阳为《中国域名经济(2002-2003年版)》主编、《中国域名经济(丛书)》总策划兼编委之一、中国版权协会(CSC)个人会员] 

Re:《IT时代周刊》常拿“过气”法规说法?!

sz1961sy发表评论于2006/1/20 23:44: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Re:《IT时代周刊》常拿“过气”法规说法?!
骂得精彩(游客)发表评论于2005-12-9 17:02:00

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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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T时代周刊》常拿“过气”法规说法?!
麦郎(游客)发表评论于2005-12-9 16:24:00

这个辫子抓的好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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