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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版权公约国随笔(2)关于原告辙诉的原因

sz1961sy 发表于 2009/11/22 11:54:00 阅读全文() | 回复(1) | 引用通告() | 编辑

   这个系列是2007年6月9日开始写的(http://w.org.cn/user1/4/subject/130.html),但是写得不多(仅写了3文),因为这个主题比较难写,而且要有一个生动例子去引入主题比较难找,找到了生动例子也要查核背后一些具有代表性问题,就更难了。幸好,今天又碰见了一个:

    [网友提供湖北网吧协会一文]

       2009年11月21日 00时00分23秒,一位QQ网友提供了一个链接:http://www.whwbx.com/display.asp?keyno=8128

    打开一看,是湖北武汉市网吧行业协会网站上由署名“唐仁”写的一文,标题为《乐视网维权官司在汉全部撤诉》,全文如下:

    乐视网维权官司在汉全部撤诉
    ——灭失主体无诉权,体现司法程序公正

    今年(笔者注:指2009年)二月份以来,北京舜和律师事务所称受乐视移动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移动》)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到武汉市硚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此后,又到武汉三镇近百家网吧暗地里取证进行“证据保全” 。

    刚进入夏天,武汉近百家网吧一下都成了侵权被告。

    今年七月初,武汉网吧刚进入证据质证阶段时,武汉网协法律顾问许汝朋律师及维权群体发现,原告律师提供的一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变更通知》]证明,原告“乐视移动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2月10日起变更成“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 ,原告《乐视移动》自2009年2月10日已不复存在,其一切权利自行灭失。原告申请保全证据和提起诉讼均在其法人主体变更之后,原告已不是一个合法存在的法人主体;根据民法、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已无资格主张诉权,乐视网也无继诉权,因此这批所谓网吧侵权案实际已无原告。

    一直以来,武汉网协负责人和许汝朋律师及维权代表就原告的主体资格,曾多次与原告律师和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庭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并据法力争。在2009年11月16日这个大雪纷飞的早上,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庭告之许汝朋律师:原告方已全部撤诉,准备明年再来。

    至此,乐视网诉武汉众多网吧侵其相关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权”一案,终于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告一段落。

    近年来,武汉网吧因网络影视版权问题频遭起诉,某些影视平台提供商、视频网站以 “李智勇神话” (网尚公司维权代理)为榜样,打着维权旗号,用不正当手段,或排挤对手扩大市场份额,或利用法律作为工具把网吧当成高效提款机。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的特质使得靠互联网生存的网吧行业成为“权利人”眼中的****猎物,由此而引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日益增长,以致“权利人”拿着很多漏洞百出的保全证据竟也能忽悠网吧。此次乐视网的全部撤诉正是武汉市网协在许汝朋律师及业界维权代表的帮助下,在维护正版化和网协成员合法权益上,正确把握了“保护与促进相协调”的方针,终于促成法律不能为手段的非正义性买单,迫使原告全部撤诉。

    乐视在汉针对网吧的维权虽告一段落,但他们的律师明言:明年再来!所以,我们武汉的网吧业主还不能盲目乐观。要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版权意识和维权意识,不私自下载具有版权保护的网络影视节目,筑好自身防线,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遇到此种版权官司,要及时与协会联系,共同商量应对之策。

    [知识产业律师质疑作者说法]

    针对此文,笔者请教北京市知识产权律师姚克枫,请他解读此文的法律说法。姚克枫律师认为:

    1、首先姚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假新闻。

    2、虽然姚律师自称自己不清楚武汉网吧的具体情况。但是据他所了解到的情况“都是网吧赔钱后,权利人才会撤诉的”。

    3、网吧在被起诉以后,赔给原告钱后,一般是原被告之间会签一份《和解协议》的,然后原告才会向法院申请撤诉。“这是一个必经流程。”没有和解直接撤诉的情形非常少,姚克枫律师这么介绍说。

    4、公司名称变更是经常出现的,该文章说因为变更公司名字就丧失诉权,属于不懂法的说法,这是一个涉及法律主体问题。假如这篇文章作者报道的撤诉是因为名称变更的话,那么就等于今后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变更名称了。这不是胡扯吗?

    5、姚律师因此认为:“写这篇文章的人确实不懂法,这种混淆视听的文章也敢写出来。”“这个消息是假新闻!”“这篇文章是我2009年看过最搞笑的文章了。哈哈”

    [小结]

    首先感谢姚克枫律师给大家做了一次普法教育。

    其次,在《七网吧和解案给网尚李志勇们当头一捧?!》(http://w.org.cn/user1/4/archives/2009/2240.html)一文中,也介绍过湖南长沙七家被北京网尚公司起诉网吧和解后,网尚公司辙诉的案情,此文也被转载在湖北武汉市网吧行业协会网站上(http://www.whwbx.com/display.asp?keyno=8015)。

    因此,本人觉得姚克枫律师给大家的解释,应该是比较符合现在网吧影视片侵权诉讼案的实际。写涉案文章作者还是要多了解一些案件真实情况,再传播比较好一些。    

    沈阳(sz1961sy)       
    23:21 2009-11-21 写于北京家中
    QQ:1302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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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博客网.中国 (www.iitv.cn

Re:国际版权公约国随笔(2)关于原告辙诉的原因

匿名(游客)发表评论于2009/11/22 12:50: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确实是,说明现在出现了维权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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