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bending Notes
徐州市法院判决给李志勇们“当头一捧”?!
[新闻原文]
2009年9月9日 星期 三 出版《江苏经济》第B02版:综 合版
刘春华 单雪晴写的一篇报道:
在线播放《新街口》侵犯网络传播权成被告
9月7日,徐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邳州市一网吧因在线播放行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判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电影作品《新街口》的著作权人,去年5月7日,原告发现被告邳州市某网吧未经其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新街口》的在线播放服务,遂申请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新街口》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故诉至徐州市中级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计15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定,原告依法享有电影作品《新街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案中侵权所得利益及被侵权所受损失均难以确定,该案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元的主张,鉴于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被告由于侵权行为所获得商业利益的具体数额,故不予全额支持。综合考虑涉案电影作品《新街口》的性质、内容、影响力及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原告的诉求赔偿数额过高,应予酌减,遂作出前述判决。(http://jsjjb.xhby.net/html/2009-09/09/content_51539.htm)
[徐州市法院判决的意义]
在笔者跟踪了几年关于影视片知识产权案记录中,这是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从2007年起采用诉讼方法、为自己代理的数字影视片网络传播权进行维权,在全中国大陆绝大多数省市进行诉讼获得的最小赔偿判案。
此案原告提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计15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而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定:被告已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案中侵权所得利益及被侵权所受损失均难以确定,该案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元的主张,鉴于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被告由于侵权行为所获得商业利益的具体数额,故不予全额支持。
15000元诉讼请求获判赔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应该是500元左右),即1/5的赔偿额。这是中国大陆法院第一位对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说不”的法官。
[徐州市法院判决给李志勇们“当头一捧”]
从2007年7月23日笔者写《透视网尚维权行动(1)中国的民间维权这模样?! 》 (http://w.org.cn/user1/4/subject/137.html)一文至今,笔者跟踪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案己经2年多,近期北京网尚公司把维权作为“产品”打包批发给“代理”的行为,出现了一个“李志勇”式维权“暴发户”形象,其“职业反盗版致富”经济学逻辑就是:
“2009年以网尚推荐的模式,如果按照10万家网吧维权成功,按每家网吧和解赔偿收入3万元计,全国网吧维权收入可以达到30亿元。”
而上述徐州市法院判决,仅仅是获赔3000元,即只有1/10的赔偿,这无疑是给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李志勇们“当头一捧”!
此案的公开,对全国法院的类似判案无疑是有示范作用。
沈阳(网名:sz1961sy)
13:13 2009-9-9 写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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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徐州市法院判决给李志勇们“当头一捧”?!
很多谢你的文章,对我们帮助很大
Re:徐州市法院判决给李志勇们“当头一捧”?!
一个片子3000,十个片子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