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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片商告捷报案纪事录(13)何时再开庭

sz1961sy 发表于 2007/12/19 1:14: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下次再开庭成媒体关注]

       2007年11月29日,美国五大片商告捷报案因为原告提供的网吧13部(实际上是14部)取证时、公证员下载DVD证据,“第一被告”代理律师向主审法官要求每一部片作一一匹配以确认是同一部片子,合议庭3位法官经过休庭讨论,同意“第一被告”代理律师这个合理要求,同意从11月29日第二天算起给予“第一被告”7个工作日进行证据匹配,即12月10日应该是“第一被告”代理律师提交证据匹配报告最后一天。

        有跟踪此案媒体记者近日向原告代理律师咨询下次再开庭时间,原告代理律师回答说尚未收到法官转交来证据匹配报告,因此无法知道下次再开庭时间及安排。

       [再开庭几个关键争论点]

       根据在2007年11月29日上午9时05分至下午15时43分结束时、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201室、美国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迪斯尼公司、派拉蒙电影公司、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环球城市制片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6起诉讼,指控捷报网运营商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及上海上海东方网点同心店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擅自将其电影向网吧用户传播,侵犯上述公司著作权一案记录,现在摆在原被告之间几大关键争论点包括:

       1、原告代理律师授权的充分性,如果欠缺,则此案部分诉讼必须撤诉。

       2、“第一被告”被诉13部片子是否是获得原告合法途径授权的。法庭上,“第一被告”代理律师对13部片子的片源只承认有几部是捷报公司提供、而且这几部是捷报公司提供片子“都获得授权”。依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明“第一被告”仅向“第二被告”提供几部片子是一个环节、证明这几部是捷报公司提供片子“都获得授权也是一个环节。

       3、“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之间的侵权责任:这个是听审者最觉得好玩牡的一个环节。从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径渭分明互相推却责任这个现象、如果发展下去,对原告是最为有利的。

       4、此案能否被推翻(法院驳回)的问题:从表面证据上看,有专业律师认为比较难,但不排除上面第1点那种情形出现。事实上,跨国国际版权的确认是循外交途径,以往的最快个案是超过半年时间、不少于8个月的认证文档确认流程时间。

       [本案报道考验媒体公信]

 

       2003年1月22日,世界著名的IT公司---思科(CISCO)公司在美国一个小镇的联邦法庭正式起诉中国著名的IT公司---华为公司,罗列的罪名涵盖了知识产权法的几乎所有方面。事件于是引起了中外媒体对此案的深度报道及民众广为注意,最后双方以和解而了断。

       2007年11月29日,美国五大片商告捷报及网吧业主案,有人认为这是美国的知识产权霸权在中国挥舞大捧;有人归结于代理商利益驱动;还有人声称幕后黑手... ...等等。

        其实,不管什么理由让一个案件成立,它总是依据中国法律体系、经过严谨的法院立案程序才能开审。咱们中国这么多号称“正版在线影院”网吧提供商,难道不去学习法律就一味“号称正版”去蒙网吧业主就行吗?这个问题自从北京金互动公司以刑事案媒体公开之后,其实正映射出美国五大片商告捷报案媒体报道公信力问题。

         沈阳 ( sz1961sy )
         2007-12-19 1:13  写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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