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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徐爱民:博客不是作者的私密空间

sz1961sy 发表于 2006/9/12 11:23: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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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不是作者的私密空间

作者:徐爱民  发布时间:2006-09-12 11:23:25

据媒体报道,9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国内首个博客告博客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被告张明在博客网博客专栏内刊登向原告沈阳的致歉声明,并赔偿其公证费1010元。此案在判决中确认了博客的开放性,否定了博客属于作者“私密空间”的观点,为防止和处理类相似纠纷提供了范例。

    博客是互联网上一种新兴写作平台,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注册博客来实现发表文章的梦想。由于博客能够比较便利地满足人们行使话语权的需求,诞生后深受网友喜爱,也催生了很多博客写手。从徐静蕾的“老徐博客”到隔壁修自行车小李的博客,各色人等在博客上各显其能,把博客这块天际装扮得姹紫嫣红。有人在博客上直书其名,有一种敢说敢当的气概;也有人在博客上“犹琵琶半遮面”,以各种化名的形式遮遮掩掩,以便让自己写起文章来不再“王顾左右而言他”。于是乎,各种博客流派应运而生,例如有一种专门以调侃为主的“菜刀门”,还有以时政内容为主的“指点江山”派,以感情生活为主的“风花雪月”派,如此等等,各种观点在博客上交锋,各种风格在博客上纷呈。有人惊呼:大众写作时代终于随着博客的诞生到来了!

    诚如是,博客后边还仍然是一个个有血有肉的人,他们的写作无论是署名还是匿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博客不同于自己的日记本,博客上的文章是要展示在互联网之上被其他浏览者看到的。本案中被告张明化名“秦尘”在博客中攻击沈阳,也就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对沈阳人格权益的损害。

    随着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尘埃落定,博客写手也要从中汲取教训,不能把博客看成是口无遮拦的“私密空间”,而应该把博客当成一方“公共场合”,所有的文章都要做到真实、合法。如果率性而为,把博客看作是发泄个人情绪的地方,一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倘若博客写手只是把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当作热闹来看,不认真检点自己的在博客上的创作,也许下一个像“秦尘”遭受败诉之类的苦果就摊到我们头了。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漆浩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16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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